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公路路政、道路运输、
港航海事、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及环保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交规〔20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公路路政、道路运输、港航海事、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及环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已经市交通运输委2024年第1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路政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交规〔2022〕9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渝交执法〔2022〕1号)同时废止。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附件:1.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2.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3.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4.重庆市交通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5.重庆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及环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1:
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实施机关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对象 |
处罚种类 |
裁量阶次 |
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轻 |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未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未造成拥堵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造成拥堵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造成负面舆论等严重社会影响或引发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罚款 | ||||||||
2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属于临时占用公路用地、普通公路路肩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3平方米以下,且该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影响公路结构安全等危害后果。4.经责令改正,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公路原状的。 |
单位或者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在5延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5延米,在15延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5延米,或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等严重事件发生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3 |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使用,在500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使用,超过500米,在1000米以下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使用超过1000米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4 |
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没有及时报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在3000元以下未报告的 |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超过3000元未报告的 |
一般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未报告继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5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擅自设置1块非公路标志,总面积2平方米及以内的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
一般 |
擅自设置1块以上,3块及以内非公路标志,或擅自设置标志总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及以内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设置4块及以上非公路标志,或擅自设置标志总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6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在8.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在30米以下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 |
一般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8.5米且在10.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超过30米在50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10.5米,或接线长度超过50米,或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7 |
擅自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改造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在8.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在30米以下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改造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8.5米且在10.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超过30米在50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改造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10.5米,或接线长度超过50米,或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8 |
违反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较轻 |
在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10平方米及以内的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在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超过10平方米,在20平方米及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在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超过20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9 |
违反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较轻 |
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10平方米及以内的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超过10平方米,在20平方米及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超过20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1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埋设电缆管线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或取得许可。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
一般 |
埋设长度超50米,但在10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超过50平方米,但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超过100米或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1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一般 |
埋设长度超50米,但在10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超过50平方米,但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埋设管道等设施长度超过100米或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12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活动的从事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或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路安全。4.没有造成公路实质性损坏且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轻 |
危害公路、公路桥梁、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未造成路产损失但未及时改正,或造成10000元以下路产损失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危害公路、公路桥梁、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造成超过10000元在50000元以下路产损失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危害公路、公路桥梁、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造成超过50000元路产损失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3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轻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超过50米,在100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超过100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4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损害公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损害公路超过20平方米,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损害公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公路交通中断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5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轻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2根(含)以下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3根(含)以上,5根以下(含)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6根以上(含)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6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立即清除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在10平方米以下,或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占用公路3平方米及以下的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10平方米,在20平方米及以下,或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占用公路超过3平方米,在5平方米及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20平方米,或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占用公路超过5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17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划在非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位,业主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广告位经营权;非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业主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出让广告位经营权。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严重 |
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18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已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但未按规划设置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可以在非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与业主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前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已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但未按规划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已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但未按规划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未按规划设置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未按规划设置且不符合技术规范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划设置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19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或者有安全隐患,逾期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污损以及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四)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或者有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没有安全隐患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户外广告设施有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户外广告设施有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20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逾期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安全要求。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且不符合安全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一般 |
处七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且不符合安全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21 |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六)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广告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广告面积在超过1平方米,在3平方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广告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22 |
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六)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影响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告示标志使用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影响交通安全设施或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使用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23 |
横跨道路设置广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六)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横跨二级、三级公路设置临时广告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横跨二级、三级公路通过搭建钢架等手段设置长期广告,或横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设置临时广告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横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通过搭建钢架等手段设置长期广告,或横跨公路设置广告引发交通事故、道路中断等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24 |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五十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市政设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但是,设置期限在三十日以内的户外公益广告除外。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在城市市政设施或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五十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高速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在10平方米以内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高速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超过10平方米,在30平方米以内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超过30平方米,在50平方米以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25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处于初始施工阶段,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4.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在10米以内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超过10米,在30米以内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超过30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6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架设埋设设施总直径在10厘米以内,在普通道路铺设3米以内、在高速公路铺设10米以内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架设埋设设施总直径超过10厘米在15厘米以内,在普通道路铺设超过3米但不超过10米、在高速公路铺设超过10米但不超过30米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架设埋设设施总直径超过15厘米,在普通道路铺设超过10米、在高速公路铺设超过30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7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临时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4.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未跨越、穿越公路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的管道跨越、穿越公路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8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拆除 |
较轻 |
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造成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29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对桥梁造成任何危害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两次及两次以上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损害桥梁但未危及桥梁结构安全的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桥梁主体建筑及重要部件造成危害或引发事故的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 | ||||||||
30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路产损坏,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2.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需同时满足下列情形):按执法部门要求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清除堆放物品。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行为。 |
减轻 |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罚款。 二、符合两种减轻情形的,处5000元罚款。 三、符合三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处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影响公路结构安全,配合整改的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一般 |
影响公路结构安全或拒不整改的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堆放危险物品、搭建永久设施拒不整改,或已经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 | ||||||||
31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配合整改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拒不整改,或造成路产损坏但未对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的主体结构造成危害的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或对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的主体结构造成危害的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 | ||||||||
32 |
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砍伐1棵树木,且被砍伐树木胸径不超过5厘米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三倍罚款 |
责令补种 |
一般 |
砍伐树木2棵以上(含),在5棵以下(含)的,或砍伐树木的胸径超过5厘米,在20厘米以下(含)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4倍罚款 | ||||||||
严重 |
砍伐树木超过5棵的,或砍伐树木的胸径超过20厘米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倍罚款 | ||||||||
33 |
擅自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建设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占用、挖掘、改线在5延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占用、挖掘、改线超过5延米,在20延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占用、挖掘、改线超过20延米,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34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铺设设施总直径在10厘米以内,在普通道路铺设3米以内、在高速公路铺设10米以内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铺设设施总直径超过10厘米在15厘米以内,在普通道路铺设超过3米但不超过10米,或在高速公路铺设超过10米但不超过30米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铺设设施总直径超过15厘米,在普通道路铺设超过10米,或在高速公路铺设超过30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35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悬挂非公路标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或者造成路产损坏等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路产损坏严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36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但没有影响通行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导致交通拥堵或引发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导致交通中断或引发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37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损坏、污染公路路面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10平方米,在2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20平方米的或者造成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38 |
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较轻 |
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或者负面影响的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
罚款,吊销资质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100000元以下(不含)财产损失,或者一般人身伤亡,或者负面影响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100000元以上财产损失,或者较大人身伤亡,或者严重负面影响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其资质证书 | |||||||||
39 |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按指示标志或未按指挥人员示意接受检测的;检测后未按规定接受处理,擅自驶离的;短途驳载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以压边、冲磅、跳磅、走S形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拒不出示相关证件及货运资料的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强制拖离或扣留车辆 |
一般 |
未按执法人员指挥,乱停乱放、擅自卸货,影响行车安全和公路畅通的;故意堵塞固定治超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强行通过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抗检测,暴力抗法,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严重损失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40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租借、转让非三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单位或个人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罚款 |
从轻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租借、转让三类超限运输通行证,或使用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非三类超限运输车的实际尺寸、重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范围的 |
一般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使用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三类超限运输车的实际尺寸、重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范围的 |
从重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五千元罚款 | ||||||||
41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非三类超限车使用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从轻 |
没收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非三类超限运输车使用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三类超限运输车使用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一般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三类超限车使用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从重 |
没收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三万元罚款 | ||||||||
42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未达三类超限运输标准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未达三类超限运输标准的,或指使车辆驾驶人进行三类超限运输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强令车辆驾驶人进行三类超限运输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43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但主动赔偿、恢复原状,或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1次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经责令改正后赔偿、恢复原状,或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2次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经责令改正仍拒不赔偿、恢复原状,或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3次以上,或因以上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44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轻微 |
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超限标准105%的1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9吨;2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26.25吨;2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28.35吨;31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2.55吨;36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37.8吨;43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5.15吨;46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48.3吨;49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51.45吨。 |
车属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消除违法状态 |
一般 |
称重检测结果超过标准105%的 |
一般 |
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有本项与第43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外廓尺寸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45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外廓尺寸超限)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较轻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3米;(3)总长度≤20米。 |
车属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有本项与第42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消除违法状态 |
一般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前款轻微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有本项与第42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严重 |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有本项与第42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46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影响路容路况、行车安全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交通堵塞、一般交通事故,或被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拥堵、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或被交通运输部通报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47 |
未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较轻 |
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一般 |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一点五倍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交通严重拥堵或引发事故的 |
从重 |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 ||||||||
48 |
持伪造的通行卡或者车辆通行费票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
严重 |
持伪造的通行卡或者车辆通行费票证的 |
个人 |
罚款 |
基数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 |
49 |
在高速公路路网内一次通行同一收费站出入口的车辆,拒不按规定补交车辆通行费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可采用进口发放通行卡,出口回收通行卡并交费出票的方式。对在高速公路路网内一次通行同一收费站出入口以及遗失、损坏通行卡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该站距路网最远的收费站的收费标准补收车辆通行费;对持伪造的通行卡和违法闯站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路网内最长里程的收费标准补收车辆通行费。遗失、损坏通行卡的,应当按照通行卡工本费的标准予以赔偿。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二)在高速公路路网内一次通行同一收费站出入口的车辆,拒不按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补交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拒不按规定补交车辆通行费,经责令补缴后补缴完毕的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 |
一般 |
采取堵塞收费车道等方式扰乱收费站通行秩序的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扰乱收费站通行秩序,造成通行严重拥堵或群体性事件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50 |
未及时增开收费道口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收费道口未全部开放,在开放的收费道口前停车等待通行的车辆超过5辆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增开收费道口;未及时增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开放,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收费道口未全部开放,在开放的收费道口前停车等待通行的车辆超过5辆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增开收费道口;未及时增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开放,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经责令开放后仍未增开道口,在开放的收费道口前停车等待通行车辆超过5辆但不超过10辆的 |
单位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经责令开放后仍未增开道口,在开放的收费道口前停车等待通行车辆超过10辆但不超过20辆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开放后仍未增开道口,在开放的收费道口前停车等待通行车辆超过20辆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51 |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养护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四条第三款收费公路的养护工程应当按期施工、如期竣工,不得拖延工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加强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养护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交通堵塞或引发事故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交通中断或引发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52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恶劣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53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交通标志、标线必须清晰、准确、易于识别。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交通标志标线尺寸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交通标志标线不符合除尺寸标准以外的国家规定标准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交通标志标线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54 |
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车辆堵塞等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55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程度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56 |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交通事故或轻微拥堵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以上事故或大面积拥堵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57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
一般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
养护单位 |
警告 |
一般 |
警告 |
|
58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阻碍交通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阻碍交通,或者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59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阻碍交通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阻碍交通,或者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0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维护施工现场秩序,疏导指挥交通,保障公路畅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阻碍交通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阻碍交通,或者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1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阻碍交通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阻碍交通,或者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2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较轻 |
安全管理人员因就餐、如厕等原因短暂离岗,但未配备替岗人员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3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 |
较轻 |
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时长在1日以内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时长超过1日在3日以内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时长超过3日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4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维护施工现场秩序,疏导指挥交通,保障公路畅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七)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 |
较轻 |
导致交通拥堵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导致交通中断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5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八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八)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 |
较轻 |
未造成交通拥堵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造成交通拥堵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引发事故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6 |
损害、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和侵占用于战备的公路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确因公共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战备渡口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报经市交通战备主管部门同意。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损害或者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危害轻微,可以恢复原状并立即恢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损害、侵占战备渡口附属设施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损害、侵占战备渡口,导致渡口主体设施结构损坏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7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造成交通事故的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68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擅自设置1处且面积1平方米以内的公路标志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擅自设置2处或3处公路标志,或设置公路标志总面积超过1平方米但不超过3平方米的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超过3处,或设置公路标志总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69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路面、路基、边坡塌陷或公路积水等危害后果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造成公路积水10平方米以内的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公路积水超过10平方米,或导致路面、路基、边坡塌陷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70 |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影响公路畅通或未造成公路污损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影响公路畅通或造成公路污损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交通事故或路产损害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71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或者未按照标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并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影响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未及时救援,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延迟救援,扩大事故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72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影响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73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将公路养护等信息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将其公路养护等信息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的信息未超过近期3个月的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未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的信息超过近期3个月,但未超过近期6个月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的信息超过近期6个月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74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形成的资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公路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形成的资料的。 |
较轻 |
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三类资料中的一种未按要求收集、整理的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三类资料中两种未按要求收集、整理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三类资料均未按要求收集、整理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75 |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一年内初次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及以上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76 |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强行冲卡,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强行冲卡的; |
一般 |
强行冲卡但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路产损失、收费站设备损坏等危害后果的 |
个人 |
罚款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严重 |
强行冲卡,造成安全事故或路产损失、收费站设备损坏等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77 |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故意堵塞收费道口,未造成车辆拥堵或导致排队等待通行车辆在5辆以内的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导致排队等待通行车辆超过5辆,但不超过10辆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导致排队等待通行车辆超过10辆,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78 |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一般 |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
车属单位 |
吊销 |
一般 |
吊销车辆营运证 |
|
79 |
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一般 |
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
个人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
|
80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道路运输企业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因超限造成特别严重路产损失、人员伤亡的,或规模以上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70%的 |
从重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附件2:
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 |||||||||||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实施机关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对象 |
处罚种类 |
裁量阶次 |
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2.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运输,并积极联系合法合规车辆对运输货物进行妥善转运;2.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个人或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减轻 |
一、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减轻幅度: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8倍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处1000元罚款。 |
五张清单 |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一般 |
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2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个人或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一般 |
处四万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第三次违法,违法所得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 |
处六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倍罚款 | ||||||||||
较重 |
超过三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从重 |
处八万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处十万元罚款; | |||||||||
3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2.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放射性危险货物的; 3.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1.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运输,并积极联系合法合规车辆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转运;2.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个人或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减轻 |
一、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减轻幅度: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处5000元罚款。 |
五张清单 |
两次以内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从轻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三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一般 |
处五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从重 |
处八万元罚款; | ||||||||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处十万元罚款; | ||||||||||
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擅自从事三级及以下客运站经营业务的 |
个人或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从事一、二级客运站经营业务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 ||||||||
5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影响或后果较轻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 |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一般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限制从业 |
一般 |
五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
7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初次违法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 |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经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
吊销许可证件 |
一般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9 |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川渝统一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涉案车辆19座及以下;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二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形;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千八百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三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车辆超员;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四次及以上;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0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川渝统一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涉案车辆19座及以下;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二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形;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千八百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三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车辆超员;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四次及以上;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1 |
客运经营者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涉案车辆19座及以下;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一般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二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形;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千八百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三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车辆超员;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四次及以上;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2 |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较轻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五张清单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以下从重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两种及以上从重情形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3 |
客运经营者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较轻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五张清单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以下从重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两种及以上从重情形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4 |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5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未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或者引发服务质量事件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16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3辆次以下的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9辆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7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3辆次以下的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9辆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8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3辆次以下的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9辆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9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3辆次以下的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9辆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0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3辆次以下的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9辆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1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3辆次以下的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9辆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2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3辆次以下的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9辆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3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3辆次以下的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9辆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4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超过整改期限15日的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 | ||||||||
26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 | ||||||||
27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三次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三次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28 |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影响或后果较轻 |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29 |
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核定线路运行,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班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标志牌: |
较轻 |
3次及以下 |
客运班车经营者 |
罚款、停运、吊销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 |
|
一般 |
超过3次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十五日 | ||||||||
较重 |
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影响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三十日 | ||||||||
严重 |
造成严重伤亡或恶劣影响 |
吊销客运标志牌 | |||||||||
30 |
在途中滞留、甩客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站点外上客、揽客,不得在途中滞留、甩客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的,应当及时调换,不得降低换乘客车档次,不得另收费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班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标志牌:(二)在途中滞留、甩客的; |
较轻 |
3次及以下 |
客运班车经营者 |
罚款、停运、吊销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 |
|
一般 |
超过3次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十五日 | ||||||||
较重 |
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影响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三十日 | ||||||||
严重 |
造成严重伤亡或恶劣影响 |
吊销客运标志牌 | |||||||||
31 |
因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另收费用或者降低客车档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站点外上客、揽客,不得在途中滞留、甩客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的,应当及时调换,不得降低换乘客车档次,不得另收费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班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标志牌:(三)因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另收费用或者降低客车档次的。 |
较轻 |
3次及以下 |
客运班车经营者 |
罚款、停运、吊销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 |
|
一般 |
超过3次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十五日 | ||||||||
较重 |
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影响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三十日 | ||||||||
严重 |
造成严重伤亡或恶劣影响 |
吊销客运标志牌 | |||||||||
32 |
车身颜色、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不符合规定,未在规定位置喷印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号、明示租价标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三项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符合规定;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车身颜色、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不符合规定,未在规定位置喷印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号、明示租价标志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3次及以下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十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次 |
一般 |
处一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二百元罚款 | ||||||||
33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的服务单位与其所驾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的单位不一致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到道路运输机构为驾驶员办理从业服务注册,注册的服务单位应当与其所驾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的单位一致。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二十日内到原注册机构申请注销注册。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的服务单位与其所驾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的单位不一致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5人次及以下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5人次但未超过10人次 |
一般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10人次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34 |
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禁止未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车辆、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 |
个人或单位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车辆、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处三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没收车辆、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严重伤亡或恶劣影响 |
从重 |
没收车辆、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处十万元罚款 | ||||||||
35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平台服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平台服务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平台接入车辆30辆及以下 |
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从轻 |
责令停止经营,处二十万元罚款 |
|
一般 |
平台接入车辆超过30辆,不到100辆(包含本数) |
一般 |
责令停止经营,处三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平台接入车辆超过100辆 |
从重 |
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十万元罚款 | ||||||||
36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住址所属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车辆道路运输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符合条件并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三次及以下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三次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37 |
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五次及以下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五次,在十次及以下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次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38 |
未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未保障车辆符合运营服务规定,车内设施设备完整、有效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保障车辆符合运营服务规定,车内设施设备完整、有效;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未保障车辆符合运营服务规定,车内设施设备完整、有效; |
较轻 |
五台次及以下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五台次,十台次及以下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台次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39 |
利用在车内安装的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利用在车内安装的摄像装置等侵犯乘客隐私权;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利用在车内安装的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
较轻 |
五台次及以下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五台次,十台次及以下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台次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40 |
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不得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较轻 |
五台次及以下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五台次,十台次及以下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台次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41 |
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五台次及以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
罚款、停止新接入车辆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五台次,十台次及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过十台次,十五台次及以下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五台次或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 ||||||||||
42 |
未公示驾驶员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公示驾驶员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公示驾驶员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
较轻 |
五台次及以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
罚款、停止新接入车辆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五台次,十台次及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过十台次,十五台次及以下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五台次或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 ||||||||||
43 |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点,向未进入电子围栏区域的车辆派送订单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进入电子围栏区域的车辆派送订单。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点,向未进入电子围栏区域的车辆派送订单; |
较轻 |
五台次及以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
罚款、停止新接入车辆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五台次,十台次及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过十台次,十五台次及以下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五台次或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 ||||||||||
44 |
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营运区域外的载客业务,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
较轻 |
五台次及以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
罚款、停止新接入车辆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五台次,十台次及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过十台次,十五台次及以下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五台次或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 ||||||||||
45 |
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
较轻 |
十台及以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
罚款、停止新接入车辆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十台,三十台及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过三十台,五十台及以下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五十台次或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 ||||||||||
46 |
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范、标准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范、标准。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范、标准; |
较轻 |
第一次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47 |
遮挡、损毁车载智能终端或者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遮挡、损毁车载智能终端;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的,不得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遮挡、损毁车载智能终端或者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 |
较轻 |
第一次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48 |
有言行骚扰、侮辱乘客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有言行骚扰、侮辱乘客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有言行骚扰、侮辱乘客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
较轻 |
第一次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49 |
未明示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明示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明示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
较轻 |
第一次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50 |
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的情况下揽客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的情况下,不得揽客;开启空车标志时,不得拒载。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的情况下揽客,或者开启空车标志时拒载; |
较轻 |
第一次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51 |
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营运区域外的载客业务,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52 |
未经乘客同意擅自变更乘客指定的行驶路线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应当合理选择行驶路线;乘客指定行驶路线的,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七)未经乘客同意擅自变更乘客指定的行驶路线; |
较轻 |
第一次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53 |
未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获取订单,从事运输服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应当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获取订单,从事运输服务。 |
较轻 |
第一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54 |
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站不得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
较轻 |
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在5台次及以下的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超过5台次在10台次及以下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超过10台次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55 |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向进站经营的客运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旅客运输站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通报批评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一项未公示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 |
通报批评、罚款 |
从轻 |
通报批评 |
|
一般 |
两项未公示 |
一般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项未公示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56 |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向进站经营的客运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旅客运输站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通报批评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未改正15日以内的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超过15日,30日以内的 |
一般 |
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超过30日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57 |
承修无号牌机动车、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擅自扩大托修机动车维修范围、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或者进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喷涂、改装、维修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无号牌机动车、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擅自扩大托修机动车维修范围、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或者进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喷涂、改装、维修作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
较轻 |
初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过3次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 |||||||||
造成严重伤亡或恶劣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超过六十日,九十日以下 | ||||||||||
58 |
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或者未做好培训记录,未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做好培训记录,接入交通主管部门驾驶培训行业监管平台。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或者未做好培训记录,未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 |
较轻 |
3次及以下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罚款、责令停止招生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次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 | ||||||||
59 |
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培训,或者对学员培训学时、里程弄虚作假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二、三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培训,或者对学员培训学时、里程弄虚作假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
较轻 |
3次及以下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罚款、责令停止招生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次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招生六十日 | |||||||||
60 |
酒后教学、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酒后教学、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列入教练员失信记录,五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
较轻 |
3次及以下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
罚款、限制从业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次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伤亡或造成大量学员投诉举报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
列入教练员失信记录,五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
|||||||||
61 |
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不一致或者使用性质未登记为租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租赁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应当与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一致,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一)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不一致或者使用性质未登记为租赁的; |
较轻 |
违规车辆5台及以下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违规车辆超过5台10台及以下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违规车辆超过10台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62 |
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二)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 |
较轻 |
造成影响或后果较轻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63 |
未在经营场所和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经营场所和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未在经营场所和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
较轻 |
未明示事项未超过三项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未明示事项超过三项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因未明示事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64 |
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四)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
较轻 |
相关数据信息按规定能补充报送的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既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又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65 |
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五)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的; |
较轻 |
提供驾驶劳务五台次或三十日内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提供驾驶劳务超过五台次未超过十台次,或超过三十日未超过六十日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提供驾驶劳务超过十台次,或超过六十日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66 |
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九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六)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的; |
较轻 |
巡游揽客车辆未超过五台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巡游揽客车辆超过五台未超过十台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巡游揽客车辆超过十台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67 |
在承租人租用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车辆期间,获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八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在承租人租用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车辆期间,获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不得继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在承租人租用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车辆期间,获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的。 |
较轻 |
提供车辆载客座位数合计未超过三十座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提供车辆载客座位数合计超过三十座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提供的车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68 |
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者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未依法向道路运输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者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的,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
较轻 |
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超过30日未办理手续,但在60内补办的;或转让客运车辆、货运车辆数在5辆及以下未办理手续的 |
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超过60日未办理手续,但在90内补办的;或转让客运车辆、货运车辆数超过5辆在10辆及以下未办理手续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超过90日未办理手续的,或转让客运车辆、货运车辆数超过10辆未办理手续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69 |
擅自暂停客运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经营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擅自暂停客运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擅自暂停三、四类客运班线或者三级以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 |
客运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 |
罚款、责令停运、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暂停一、二类客运班线或者一、二级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在区县内造成不良影响 |
从重 |
责令违规车辆停运五日 | ||||||||
严重 |
在全市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违规车辆停运三十日 | |||||||||
逾期未改正超过10日的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
70 |
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不一致,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的,不按规定填报营运或者经营统计报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一致。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经运营安全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或者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第六十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机构填报营运或者经营统计报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不一致,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的,不按规定填报营运或者经营统计报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3次及以下,或者十日内整改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次10次及以下,或者超过十日在三十日内整改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10次或超过三十日未整改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71 |
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经运营安全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或者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3次及以下从事普通货运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从事非危化品的危货运输或超过3次从事普通运输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从事危化品运输或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社会影响严重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
72 |
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经运营安全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或者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三)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车辆,将报废车辆交有关部门统一销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车辆座位数在9座及以下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车辆,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车辆座位数超过9座在15座及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车辆,并处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车辆座位数超过15座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车辆,并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社会影响严重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
73 |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情况变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因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具备规定的经营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应当到道路运输机构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四)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情况变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情况变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吊销许可证件 |
一般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
74 |
未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包车合同,或者未在规定位置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的,承运国家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未随车携带准运证明或者批准手续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客运班车营运时应当按照规定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第十一条承接包车客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当向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机构申请领取包车客运标志牌。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不得从事班车客运。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承运国家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明或者批准手续。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营运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包车合同,或者未在规定位置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的,承运国家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未随车携带准运证明或者批准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营运驾驶员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初次但不符合免予处罚条件 |
从轻 |
处五十元罚款 | ||||||||
一般 |
三次以下 |
一般 |
处一百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二百元罚款 | ||||||||
75 |
非巡游出租汽车的其他车辆设置、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或者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标识,不得喷涂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不得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等易与巡游出租汽车相混淆的营运标识或者设施设备。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
较轻 |
设置、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 |
个人或单位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从轻 |
没收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的 |
一般 |
没收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设置、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且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的 |
从重 |
没收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处二万元罚款 | ||||||||
76 |
伪造、涂改、倒卖、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证牌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倒卖、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证牌。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伪造、涂改、倒卖、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证牌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或造成影响后果轻微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重大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77 |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未经批准利用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未经批准利用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造成影响或后果较轻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78 |
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依法处理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一般 |
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
营运驾驶员 |
吊销许可证件 |
一般 |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79 |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依法处理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吊销事故车辆道路运输证,收回事故车辆客运经营权,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线路和车辆运力; |
一般 |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一般 |
吊销事故车辆道路运输证,收回事故车辆客运经营权,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线路和车辆运力 |
|
80 |
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依法处理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三)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主要责任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吊销许可证件 |
一般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81 |
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十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线路、运力、教练车辆以及更换车辆、提高站级等有关业务;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十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线路、运力、教练车辆以及更换车辆、提高站级等有关业务;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
一般 |
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 |
|
82 |
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十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线路、运力、教练车辆以及更换车辆、提高站级等有关业务;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十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线路、运力、教练车辆以及更换车辆、提高站级等有关业务;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
一般 |
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一般 |
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
|
83 |
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和功能。确需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在占用、迁移、拆除前十五日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按照要求提供临时替代措施,依法予以恢复、补建、补偿。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擅自占用、迁移,逾期未改正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单位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拆除,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影响公共汽车客运正常服务功能 |
从重 |
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影响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功能的 |
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 |||||||||
8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且载客7人次以下,或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 |
个人或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初次违法,且载客人数在7人以上至20人次以下,或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初次违法,且载客人数在20人以上至50人以下,或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二次实施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同一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 |||||||||
多次实施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同一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罚款 | ||||||||||
85 |
未取得线路经营权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实行特许经营,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线路经营权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
较轻 |
违法经营期限30日以内的 |
个人或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期限超过30日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
86 |
将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投入运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进行审验,审验结果载入道路运输证。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投入运营。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企业将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投入运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未超过3台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超过3台在10台以内的,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超过10台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等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
吊销许可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87 |
转让、出租、质押线路经营权或者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线路经营权,不得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企业转让、出租、质押线路经营权或者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质押线路经营权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转让、出租线路经营权的,或者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88 |
未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经营;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情况,可以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者收回线路经营权、终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企业未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拒不改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
较轻 |
擅自暂停或终止运行服务1天以上3天以下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暂停或终止运行服务3天以上,未造成大量乘客投诉举报或上访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擅自暂停或终止运行服务3天以上,造成大量乘客投诉举报或上访的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责令违规车辆停运十五日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 |||||||||
89 |
破产、解散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未按照规定及时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在线路特许经营期限内,经营企业因破产、解散以及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运营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企业。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破产、解散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未按照规定及时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90 |
合并、分立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经营权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在线路特许经营期限内,经营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经营权。合并、分立后的经营企业符合线路特许经营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与合并、分立后的经营企业就原有的线路经营权剩余特许经营期限重新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线路特许经营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企业。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合并、分立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经营权的。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91 |
未履行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多次违法,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92 |
未执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二)执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多次违法,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93 |
未配备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或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三)配备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多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94 |
未在车厢内规定的位置公布票价、运营线路图和运营起止时间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四)在车厢内规定的位置公布票价、运营线路图和运营起止时间;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三次及以下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三次,五次以下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五次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95 |
未对投入运营的车辆,客运首末站、途中站配置符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五)对投入运营的车辆,客运首末站、途中站配置符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96 |
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或未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未建立培训考核档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六)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无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多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97 |
未制定行车作业计划或未按照计划调度车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七)制定行车作业计划并按照计划调度车辆;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多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98 |
未如实填报经营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八)如实填报经营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多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99 |
未按照价格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或未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优惠乘车规定,未提供有效车票凭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九)按照价格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优惠乘车规定,提供有效车票凭证;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多次违法,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100 |
未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投诉、举报制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十)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投诉、举报制度;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限期内未改正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多次违法,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01 |
在车厢内播放、张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音频、视频和图文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十一)不得在车厢内播放、张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音频、视频和图文;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多次违法,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102 |
在公交公共网络上推送有损公序良俗信息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十二)不得在公交公共网络上推送有损公序良俗的信息;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03 |
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运营服务规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十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运营服务规定。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多次违法,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104 |
车辆技术档案、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行车作业计划、经营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未报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车辆技术档案、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行车作业计划、经营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应当报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05 |
未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或者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五十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一般 |
处两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106 |
未维护公共汽车客运站(场)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或未播报线路走向和站点名称,未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维护公共汽车客运站(场)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走向和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或者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五十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一般 |
处两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107 |
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或者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五十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一般 |
处两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108 |
发生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处置,或未保护乘客安全,先于乘客弃车逃离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或者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五十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一般 |
处两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109 |
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未按照乘客意愿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或者未按照票价退还车费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按照乘客意愿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或者按照票价退还车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或者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五十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一般 |
处两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110 |
未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或者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五十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一般 |
处两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111 |
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和标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和标准。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服务时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或者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五十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一般 |
处两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112 |
抢险救灾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应急运输措施:(一)抢险救灾;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13 |
主要客运集散点客运车辆严重不足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应急运输措施:(二)主要客运集散点客运车辆严重不足;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14 |
举行重大社会活动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应急运输措施:(三)举行重大社会活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15 |
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应急运输措施:(四)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16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第一次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17 |
未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未确保公共汽车客运符合规定的安全运营条件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二)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确保公共汽车客运符合规定的安全运营条件;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初次,并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并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18 |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锤、急救包、灭火器、监控设备等相应的设施设备,未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三)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锤、急救包、灭火器、监控设备等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初次,并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19 |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四)按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初次,并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20 |
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初次,并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21 |
未制定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未定期对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六)制定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初次,并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22 |
未定期对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未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七)定期对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初次,并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23 |
未在车厢内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监督电话等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八)在车厢内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监督电话等;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初次,并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24 |
未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未在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提示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九)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在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初次,并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25 |
设置广告不得覆盖站牌标识或者车辆运营标识,妨碍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进出站观察视线或者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行驶安全视线,影响安全驾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十)设置广告不得覆盖站牌标识或者车辆运营标识,不得妨碍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进出站观察视线或者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行驶安全视线,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初次,并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26 |
未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安全生产规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十一)国家和本市的其他安全生产规定。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初次,并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27 |
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经营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公共汽车运行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较轻 |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一般 |
处六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128 |
未定期演练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经营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公共汽车运行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定期演练的; |
较轻 |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一般 |
处六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129 |
未配备应急救援设备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经营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公共汽车运行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配备应急救援设备的。 |
较轻 |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一般 |
处六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130 |
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131 |
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 ||||||||
132 |
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个人一千元罚款;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 ||||||||
133 |
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违法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个人处罚款二百元;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 ||||||||
134 |
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违法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 ||||||||
135 |
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初次 |
个人或单位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收缴有关证件,处五百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收缴有关证件,处七百五十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 |
从重 |
收缴有关证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36 |
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
较轻 |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从重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37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较轻 |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从重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38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
较轻 |
未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从重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39 |
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
较轻 |
初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后果 |
一般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四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六万元罚款 | ||||||||
140 |
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
较轻 |
初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后果 |
一般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四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六万元罚款 | ||||||||
141 |
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
较轻 |
初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后果 |
一般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四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六万元罚款 | ||||||||
142 |
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
较轻 |
初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后果 |
一般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四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六万元罚款 | ||||||||
143 |
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十人以下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十人,十五人以下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五人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144 |
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3台以下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台,5台以下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5台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145 |
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免票儿童除外。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罚款、责令停止从事相关经营业务、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经营者处十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一般 |
责任人处五万元罚款,经营者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损害后果的 |
从重 |
责任人处十万元罚款,经营者处五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 |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
146 |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较轻 |
使用欺骗等手段招揽乘客的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使用恐吓等手段招揽乘客的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使用暴力等手段招揽乘客的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吊销相应许可 | ||||||||
147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径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较轻 |
未上下乘客的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未上乘客的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有乘客上车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吊销相应许可 | ||||||||
148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较轻 |
省内客运包车初次违法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省际客运包车违法或者省内客运包车两次及以上违法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149 |
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较轻 |
开展经营未备案时间在30日以下的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开展经营未备案超过30日,45日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开展经营未备案超过45日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150 |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发车前进行旅客系固安全带等安全事项告知,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违法行为。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运营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运营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151 |
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
一般 |
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 |
吊销许可证件 |
一般 |
吊销许可 |
|
152 |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较轻 |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客运站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造成严重事故和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53 |
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较轻 |
未备案在30日以下的 |
客运站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未备案超过30日,45日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备案超过45日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54 |
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
较轻 |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网络平台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155 |
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较轻 |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网络平台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156 |
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较轻 |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网络平台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157 |
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较轻 |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网络平台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158 |
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网络平台应当建立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档案,并确保班车客运经营者已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并受班车客运经营者合法聘用,车辆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网络平台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59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五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川渝统一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形;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罚款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车辆不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或类型等级;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罚款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160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罚款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
罚款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161 |
强行招揽货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较轻 |
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罚款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害后果的 |
罚款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害后果的 |
吊销许可证件 |
从重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
162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货运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川渝统一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货物未实际脱落、扬撒;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停止违法行为。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 |
从轻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的;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四次及以上;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的;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63 |
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较轻 |
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影响或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164 |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六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从重 |
处八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 | |||||||||
165 |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66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较轻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五张清单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六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从重 |
具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处八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两种及以上: |
具有两种及以上从重情节的,处十万元罚款 | |||||||||
167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68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六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从重 |
具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处八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两种及以上: |
具有两种及以上从重情节的,处十万元罚款 | |||||||||
169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70 |
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较轻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托运人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五张清单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六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从重 |
具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处八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两种及以上: |
具有两种及以上从重情节的,处十万元罚款 | |||||||||
171 |
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托运人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72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托运人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五张清单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六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从重 |
处八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两种及以上: |
处十万元罚款 | |||||||||
173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托运人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74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托运人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处十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十三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从重 |
处十六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十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175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托运人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76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较轻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托运人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处十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五张清单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十三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从重 |
具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处十七万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两种及以上的 |
具有两种及以上从重情节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
177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托运人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78 |
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从重 |
处八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
179 |
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较轻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且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180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或者个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七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罚款 | |||||||||
181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或者个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七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罚款 | |||||||||
182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或者个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七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罚款 | |||||||||
183 |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二目(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六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从重 |
处八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 | |||||||||
184 |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二目(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85 |
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 |
危险货物托运人 |
罚款 |
从轻 |
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五百元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 |
从重 |
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一千元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三万元罚款 | ||||||||
186 |
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危险货物承运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从重 |
处四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
187 |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危险货物承运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从重 |
处四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
188 |
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危险货物承运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从重 |
处四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
189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形;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四次及以上;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三千元罚款 | |||||||||
190 |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罚款 | |||||||||
191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危险货物承运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192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较轻 |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危险货物承运人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93 |
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危险货物承运人 |
警告 |
一般 |
警告 |
|
194 |
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危险货物承运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且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从重 |
处七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195 |
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196 |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197 |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198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一般 |
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不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199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较轻 |
初次或造成影响后果轻微的 |
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重大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200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较轻 |
初次或造成影响后果轻微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重大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201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
驾驶员 |
罚款 |
一般 |
处二百元罚款 |
|
202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
驾驶员 |
罚款 |
一般 |
处二百元罚款 |
|
203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
驾驶员 |
罚款 |
一般 |
处二百元罚款 |
|
204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较轻 |
造成较小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七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 | ||||||||
205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较轻 |
造成较小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七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 | ||||||||
206 |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较轻 |
拒不改正,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属于道路普货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 |
道路运输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一般 |
拒不改正,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属于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 |
从重 |
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的;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
处三千元罚款 | |||||||||
207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较轻 |
道路货运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
道路运输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208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较轻 |
道路货运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
道路运输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209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较轻 |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高于80%,拒不改正的 |
道路运输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80%,高于70%,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70%,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210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
较轻 |
道路货运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拒不改正的 |
道路运输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211 |
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川渝统一 |
较轻 |
拒不改正,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属于道路普货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属于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 |
一般 |
处四百元罚款 | ||||||||
拒不改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 |
处六百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
从重 |
处八百元罚款 | ||||||||
212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初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第二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较重 |
第二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第三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从重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四次(含)以上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处二千元罚款 | |||||||||
213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两次以上或不配合执法或超过30天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发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214 |
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两次以上或不配合执法或超过30天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车辆未按规定维护,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车辆未按规定维护,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215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被查处三次及以上;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重大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责令停产停业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 |
川渝统一 |
216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
较轻 |
拒不改正,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217 |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及数量、培训内容、教练场地等备案事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
较轻 |
拒不改正,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218 |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
较轻 |
拒不改正,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219 |
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三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内容和学时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开展培训教学活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
一般 |
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拒不改正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 |
|
220 |
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三十二条第二款培训教学活动结束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学员结业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
一般 |
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拒不改正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 |
|
221 |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的; |
一般 |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通报批评 |
一般 |
通报批评 |
|
222 |
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二)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二)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的;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通报批评 |
一般 |
通报批评 |
|
223 |
未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三)未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
一般 |
未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通报批评 |
一般 |
通报批评 |
|
224 |
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三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四)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的; |
一般 |
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通报批评 |
一般 |
通报批评 |
|
225 |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五)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五)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
一般 |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通报批评 |
一般 |
通报批评 |
|
226 |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六)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六)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
一般 |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通报批评 |
一般 |
通报批评 |
|
227 |
未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保障学员自主选择教练员等合法权益。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七)未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 |
一般 |
未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通报批评 |
一般 |
通报批评 |
|
228 |
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学技能、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的岗前培训,加强对教练员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八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八)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 |
一般 |
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通报批评 |
一般 |
通报批评 |
|
229 |
未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结果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九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九)未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结果的。 |
一般 |
未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结果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通报批评 |
一般 |
通报批评 |
|
230 |
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
一般 |
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
通报批评 |
一般 |
通报批评 |
|
231 |
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
一般 |
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
通报批评 |
一般 |
通报批评 |
|
232 |
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
一般 |
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
通报批评 |
一般 |
通报批评 |
|
233 |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
一般 |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
通报批评 |
一般 |
通报批评 |
|
234 |
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五)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五)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 |
一般 |
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
通报批评 |
一般 |
通报批评 |
|
235 |
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六)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六)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的。 |
一般 |
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的,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
通报批评 |
一般 |
通报批评 |
|
236 |
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
较轻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五张清单 |
一般 |
两次以下违法且不符合从轻情节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从重 |
处八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两种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 | |||||||||
237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一般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不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238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239 |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240 |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241 |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242 |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初次违法但不符合轻微免予处罚情形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243 |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244 |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五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245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六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246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七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247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九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248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十人次及以下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十人次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人次,且超过驾驶员总数30%以上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49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聘用十人次以下的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十人次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人次,且超过驾驶员总数30%以上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250 |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较轻 |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251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或者载客人数在2人(含)以下 |
个人或单位(七座及以下车辆)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500元,不足2000元;或者载客人数超过2人,不足5人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或者载客人数超过5人(含);超载3人以下 |
从重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超载超过3人 |
处二万元罚款 | |||||||||
252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较轻 |
起讫点(其中之一)与许可的经营区域毗邻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起讫点与许可的经营区域均不毗邻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253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较轻 |
5台次及以下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5台次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254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较轻 |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255 |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在区域内营运;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
处六千元罚款 |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八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256 |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在区域内营运;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
处六千元罚款 |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八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257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在区域内营运;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
处六千元罚款 |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八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258 |
不按照规定保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在区域内营运;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
处六千元罚款 |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八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259 |
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在区域内营运;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
处六千元罚款 |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八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260 |
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在区域内营运;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
处六千元罚款 |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八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261 |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较轻 |
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四百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262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较轻 |
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四百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263 |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
较轻 |
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四百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264 |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
较轻 |
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四百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265 |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九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九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较轻 |
未有投诉举报或未产生社会影响。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有投诉举报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四百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266 |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
网约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十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 |
一般 |
处一百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 |
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
从重 |
处二百元罚款 | ||||||||
267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
网约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十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 |
一般 |
处一百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 |
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
从重 |
处二百元罚款 | ||||||||
268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十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 |
一般 |
处一百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 |
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 |
从重 |
处二百元罚款 | ||||||||
269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 |
个人或单位 |
警告、罚款 |
从轻 |
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
||||||||
270 |
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较轻 |
5台以下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5台以上,10台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10台以上,30台以下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30台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 |
处三万元罚款 | |||||||||
271 |
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较轻 |
5台以下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5台以上,10台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10台以上,30台以下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30台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 |
处三万元罚款 | |||||||||
272 |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较轻 |
5台以下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5台以上,10台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10台以上,30台以下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30台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 |
处三万元罚款 | |||||||||
273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5台以下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5台以上,10台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10台以上,30台以下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30台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 |
处三万元罚款 | |||||||||
274 |
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
较轻 |
5台/人以下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5台/人以上,10台/人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10台/人以上,30台/人以下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30台/人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 |
处三万元罚款 | |||||||||
275 |
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及以上,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276 |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
较轻 |
5台以下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5台以上,10台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10台以上,30台以下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30台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 |
处三万元罚款 | |||||||||
277 |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及以上,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278 |
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及以上,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279 |
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网约车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 |
较轻 |
三次及以下,或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280 |
将个人所有的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车辆所有人不得将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网约车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四)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
较轻 |
三次及以下,或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281 |
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网约车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五)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
较轻 |
三次及以下,或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282 |
雇佣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从业资格证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雇佣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五人次及以下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五人次,十人次以下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人次,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283 |
未按照规定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教育培训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培训职责:(一)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二)每月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至少3个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技能、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等;(三)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并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组织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相关地方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等专项培训。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未按照规定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教育培训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每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长大于等于2小时不足3小时,或培训时长未达3小时的驾驶员占比小于10%(含)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每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长大于等于1小时不足2小时,或培训时长未达3小时的驾驶员占比大于10%小于20%(含)的,或不按规定组织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每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足1小时,或培训时长未达3小时的驾驶员占比大于20%的,或不组织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284 |
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备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从业资格证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第三款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告知原备案机关,并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重新进行执业备案或者待岗备案。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备案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规定备案驾驶员达5人以下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未按规定备案驾驶员达超过5人,10人以下的 |
一般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备案驾驶员超过10人的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285 |
未取得相应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 |
较轻 |
三次及以下,且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三次,或造成一般影响或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286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 |
较轻 |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287 |
超越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其从业资格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超越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 |
较轻 |
三次及以下,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三次,或造成一般影响或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288 |
超过30日未签注考核等级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三十二条第二款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到道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考核等级。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超过30日未签注考核等级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
较轻 |
超期31日-60日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警告、罚款 |
从轻 |
警告 |
|
一般 |
超期61日-90日 |
一般 |
处五十元罚款 | ||||||||
严重 |
超期91-180日 |
从重 |
处一百元罚款 | ||||||||
289 |
仪表不整洁,未使用文明用语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二)仪表不整洁,未使用文明用语的; |
较轻 |
第一次 |
道路运输驾驶员(不含出租汽车驾驶员) |
警告、罚款 |
从轻 |
警告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五十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或经指出拒不改正的;或造成负面舆情等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百元罚款 | ||||||||
290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填写行车日志。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警告、罚款 |
从轻 |
警告 |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处五十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百元罚款 | ||||||||
291 |
驾驶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从事营运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驾驶非本单位的车辆从事营运;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从事营运的; |
较轻 |
首次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从事货运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从事客运或危险货物运输的 |
一般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292 |
将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营运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将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营运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的 |
一般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293 |
疲劳驾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疲劳驾驶;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疲劳驾驶的。 |
较轻 |
疲劳驾驶未造成事故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疲劳驾驶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的 |
一般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疲劳驾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294 |
未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跨线营运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跨线营运或者在规定站点外上下客;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未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跨线营运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 |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 |
警告、罚款 |
从轻 |
警告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五十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或经指出拒不改正的;或造成负面舆情等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百元罚款 | ||||||||
295 |
发现遗失物未及时归还或者送交相关部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五项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五)发现遗失物的,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发现遗失物未及时归还或者送交相关部门的。 |
较轻 |
第一次 |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十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五十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或经指出拒不改正的;或造成负面舆情等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百元罚款 |
||||||||
296 |
未使用普通话或者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普通话,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使用普通话或者车容车貌不整洁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两次以下违法且不符合轻微不罚情形的 |
从轻 |
处二十元罚款 | ||||||||
一般 |
第三次及以上 |
从重 |
处五十元罚款 | ||||||||
严重 |
经指出拒不改正的;或造成负面舆情等后果的 |
处一百元罚款 | |||||||||
297 |
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两次及以下,或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两次,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一般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的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298 |
中途倒客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甩客、倒客。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中途甩客或者倒客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两次及以下,或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两次,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一般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的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299 |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未按照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在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未设置标志灯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按照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设置标志灯;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未按照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在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未设置标志灯的; |
较轻 |
及时整改或消除影响的 |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执法机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定影响、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300 |
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的; |
较轻 |
及时整改或消除影响的 |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执法机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定影响、事故或人伤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301 |
未按照规定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的; |
较轻 |
两次及以下违法,或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302 |
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
较轻 |
两次及以下违法,或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303 |
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的; |
较轻 |
两次及以下违法,或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304 |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未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未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的。 |
较轻 |
两次及以下违法,或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305 |
被投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被投诉人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执法机构的投诉处理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被投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
较轻 |
超过5日,未超过10日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十元罚款 |
|
一般 |
两次或者超过10日,未超过15日 |
一般 |
处一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或者超过15日 |
从重 |
处二百元罚款 | ||||||||
306 |
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
较轻 |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物流营运单位、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罚款 |
从轻 |
对物流营运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一般 |
对物流营运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损害后果的 |
从重 |
对物流营运单位处四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
对物流营运单位处五十万元罚款 | |||||||||
307 |
未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设置不合理的退还条件,不及时退还押金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电子商务经营者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配合采取措施整改或未造成不良影响、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设置不合理条件苛刻或者经多次催促仍不退还时间的 |
一般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拒不改正,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
308 |
不履行检验、登记义务,逾期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
较轻 |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两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或造成较大负面舆情等较重社会影响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罚款 | |||||||||
多次违法拒不改正,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 ||||||||||
309 |
未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三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较轻 |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两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或造成较大负面舆情等较重社会影响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罚款 | |||||||||
多次违法拒不改正,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 ||||||||||
310 |
不履行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保存义务,逾期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四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较轻 |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两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或造成较大负面舆情等较重社会影响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罚款 | |||||||||
多次违法拒不改正,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 ||||||||||
311 |
承运人承运了没有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承运单位 |
警告并处罚款 |
从轻 |
警告并处两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
附件3:
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实施机关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对象 |
处罚种类 |
裁量阶次 |
裁量标准 |
备注 |
(一)海事部分 | |||||||||||
1 |
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严重 |
造成(亡人)事故的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没收非法财物 |
从重 |
没收船舶 |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2 |
船舶未持有登记证书擅自航行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严重 |
造成(亡人)事故的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没收非法财物 |
从重 |
没收船舶 |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3 |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
较轻 |
缺普通船员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缺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等2名及以下的,且未发生(亡人)事故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缺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的;或缺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且发生(亡人)事故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停航 | ||||||||
4 |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较轻 |
持有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已失效,未按规定办理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取得《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持有通过伪造、变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停航 | ||||||||
5 |
船舶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严重 |
造成事故的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没收非法财物 |
从重 |
没收船舶 |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6 |
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严重 |
造成事故的 |
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没收非法财物 |
从重 |
没收浮动设施 |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7 |
浮动设施未持有登记证书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严重 |
造成事故的 |
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没收非法财物 |
从重 |
没收浮动设施 |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8 |
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较轻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缺船员,造成险情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缺船员,造成事故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停止作业 | ||||||||
9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
较轻 |
造成一般事故 |
船员 |
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轻 |
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较大事故 |
一般 |
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 ||||||||
较重 |
造成重大事故 |
从重 |
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 |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 |
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10 |
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较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11 |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个人及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立即离岗 |
一般 |
造成等级以上事故 |
一般 |
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 |
从重 |
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 ||||||||
12 |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警告、罚款 |
从轻 |
警告,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罚款、责令停航或停止作业 |
一般 |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处五万元罚款 | ||||||||
13 |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改,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停航 |
一般 |
逾期不改,造成等级以上事故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 | ||||||||
14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其中一本证书或证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收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违处一万元罚款 |
没收有关证书或证件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其中一本证书或证件的,违法所得二万及以上的 |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其中两本及以上证书或证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的 |
一般 |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违处二万元罚款 |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其中两本及以上证书或证件的,违法所得二万及以上的 |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其中五本及以上证书或证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的 |
从重 |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违处四万元罚款 |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其中五本及以上证书或证件的,违法所得二万及以上的 |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造成事故的, |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违处五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二万及以上的,造成事故的 |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 ||||||||||
15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
较轻 |
悬挂国旗破损、无损或者褪色面积占30%以上的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倒挂国旗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悬挂国旗的 |
罚款,禁止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证件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16 |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较轻 |
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示不清晰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标明船名;或者未标明船籍港;或者未标明载重线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标识假的船名、船籍港或载重线其中一项的; |
罚款,禁止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证件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标识假的船名、船籍港或载重线两项及以上的; |
处五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17 |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严重 |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没收非法财物 |
从重 |
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18 |
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四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七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19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20 |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四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七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21 |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四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七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22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四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七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23 |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四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七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24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四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七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25 |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四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七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26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四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七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27 |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四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七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28 |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
|
较轻 |
经查证未报告次数五次以下(含) |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经查证未报告次数五次以上十次以下(含)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经查证未报告次数十次以上 |
罚款,禁止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证件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严重 |
造成事故的 |
处五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29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大事故 |
罚款,禁止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证件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
处五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30 |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四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七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31 |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四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七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32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33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较大事故 |
罚款,禁止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证件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
处五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34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六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大事故 |
罚款,禁止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证件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
处五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35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36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37 |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较轻 |
超20%(含)以下的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对责任船员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超20%至50%(含)以下的 |
一般 |
对责任船员处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50%至100%(含)以下 |
罚款、暂扣证书证件、吊销 |
从重 |
对责任船员处八万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严重 |
超100%以上,或造成事故的 |
对责任船员处十万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 |||||||||
38 |
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较轻 |
超20%(含)以下的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对责任船员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超20%至50%(含)以下的 |
一般 |
对责任船员处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50%至100%(含)以下 |
罚款、暂扣证书证件、吊销 |
从重 |
对责任船员处八万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严重 |
超100%以上,或造成事故的 |
对责任船员处十万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 |||||||||
39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40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41 |
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较轻 |
超20%(含)以下的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对责任船员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超20%至50%(含)以下的 |
一般 |
对责任船员处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50%至100%(含)以下 |
罚款、暂扣证书证件、吊销 |
从重 |
对责任船员处八万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严重 |
超100%以上,或造成事故的 |
对责任船员处十万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 |||||||||
42 |
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较轻 |
超20%(含)以下的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对责任船员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超20%至50%(含)以下的 |
一般 |
对责任船员处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50%至100%(含)以下 |
罚款、暂扣证书证件、吊销 |
从重 |
对责任船员处八万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严重 |
超100%以上,或造成事故的 |
对责任船员处十万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 |||||||||
43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44 |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45 |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46 |
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47 |
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48 |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大事故 |
罚款,禁止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证件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
处五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49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一)恶劣天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四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七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50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51 |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作业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52 |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不按照规定备案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作业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53 |
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作业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54 |
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作业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55 |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作业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56 |
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作业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57 |
船舶试航、试车,不按照规定备案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作业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58 |
船舶悬挂彩灯,不按照规定备案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作业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59 |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不按照规定备案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作业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60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责任的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 |
从轻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 |
一般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 |||||||
较重 |
造成较大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 |
从重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
罚款、吊销证书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61 |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62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责任的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 |
从轻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 |
一般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 |||||||
较重 |
造成较大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 |
从重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
罚款、吊销证书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63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较轻 |
险情未扩大 |
船员 |
警告 |
从轻 |
警告 |
|
一般 |
险情扩大,未致人员伤亡或水域污染 |
警告、暂扣、吊销证件 |
一般 |
警告,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较重 |
险情扩大,致人员伤亡或水域轻度污染 |
从重 |
警告,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严重 |
险情扩大,致人员死亡或水域严重污染 |
警告,并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64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一般 |
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 |
船员 |
吊销、限制从业 |
一般 |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
|
65 |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较轻 |
险情未扩大 |
船员 |
警告 |
从轻 |
警告 |
|
一般 |
险情扩大,且未造成人伤亡和水域污染 |
警告、暂扣、吊销证件 |
一般 |
警告,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较重 |
险情扩大致人员受伤或水域轻度污染 |
从重 |
警告,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严重 |
险情扩大致人员死亡或水域严重污染 |
警告,并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66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 |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及直接责任人员或船员 |
警告、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轻 |
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 |
一般 |
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从重 |
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导致碍航。 |
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67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较轻 |
事故报告部分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及直接责任人员或船员 |
警告、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轻 |
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
||
一般 |
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一般影响。 |
一般 |
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 | ||||||||
较重 |
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较重影响的。 |
从重 |
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 | ||||||||
严重 |
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导致碍航。 |
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68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较轻 |
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及直接责任人员或船员 |
警告、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轻 |
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一般影响。 |
一般 |
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 | ||||||||
较重 |
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较重影响的。 |
从重 |
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 | ||||||||
严重 |
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导致碍航。 |
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69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较轻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及直接责任人员或船员 |
警告、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轻 |
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一般影响。 |
一般 |
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 | ||||||||
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较重影响的。 |
从重 |
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 | ||||||||
严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导致碍航。 |
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70 |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 |
一般 |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事故。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71 |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从重 |
处四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五万元罚款 | |||||||||
72 |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说明材料。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从重 |
处四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五万元罚款 | |||||||||
73 |
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的 |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从重 |
处四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五万元罚款 | |||||||||
74 |
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
一般 |
期限内未完成改正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事故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75 |
擅自扩大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作业或者活动内容、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进行作业或者活动,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扩大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施工作业单位或船舶和浮动设施经营人、所有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从重 |
处四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五万元罚款 | |||||||||
76 |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作业或者活动内容、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进行作业或者活动,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 |
一般 |
期限内未完成改正的 |
罚款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事故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77 |
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安全作业区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从重 |
处四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78 |
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
较轻 |
存在1个缺陷未申请复查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一百元罚款 |
|
一般 |
存在2个及以上缺陷未申请复查 |
一般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五千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缺陷导致一般等级事故发生 |
从重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一万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
缺陷导致较大等级及以上事故发生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三万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 ||||||||||
79 |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等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
较轻 |
未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罚款 |
从轻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一百元罚款 |
|
一般 |
未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五千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从重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一万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
未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导致较大事故及以上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三万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 ||||||||||
80 |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一年内累计5次以内,且未造成事故。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一年内累计5次及以上。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事故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81 |
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未保存1年内的自查记录 |
罚款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保存2年内的自查记录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82 |
未按要求对拟交任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其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采取整体称重法或者累加计算法对集装箱的重量进行验证,确保集装箱的验证重量不超过其标称的最大营运总质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不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并在运输单据上注明验证重量、验证方法和验证声明等验证信息,提供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则,在船舶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 |
较轻 |
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 |
托运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因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导致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因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导致发生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83 |
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承运人不得装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则,在船舶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 |
较轻 |
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 |
承运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因载运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因载运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导致发生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84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
严重 |
拒不补办手续,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重 |
罚款四百元 |
|
拒不补办手续,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 |
罚款二千元 | ||||||||||
拒不补办手续,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 |
罚款一万元 | ||||||||||
85 |
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警告、罚款、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从轻 |
警告 |
|
一般 |
已被查处两次以上或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 |
一般 |
500总吨以下的罚款一千元,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罚款五千元,10001总吨以上的罚款二万五千元. | ||||||||
较重 |
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 |
从重 |
500总吨以下的罚款五千元,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罚款二万五千元,10001总吨以上的罚款十万元. | ||||||||
严重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
86 |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警告、罚款、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从轻 |
警告 |
|
一般 |
已被查处两次以上或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 |
一般 |
500总吨以下的罚款一千元,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罚款五千元,10001总吨以上的罚款二万五千元. | ||||||||
较重 |
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 |
从重 |
500总吨以下的罚款五千元,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罚款二万五千元,10001总吨以上的罚款十万元. | ||||||||
严重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
87 |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警告、罚款、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从轻 |
警告 |
|
一般 |
已被查处两次以上或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 |
一般 |
500总吨以下的罚款一千元,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罚款五千元,10001总吨以上的罚款二万五千元. | ||||||||
较重 |
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 |
从重 |
500总吨以下的罚款五千元,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罚款二万五千元,10001总吨以上的罚款十万元. | ||||||||
严重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
8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员 |
罚款、吊销证书 |
从轻 |
吊销证书,并处二千元罚款 |
吊销有关证件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吊销证书,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吊销证书,并处二万元罚款 | ||||||||
89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船员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第二次 |
罚款 |
从轻 |
处一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三次 |
一般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90 |
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八条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高级船员2人以下的 |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高级船员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一般 |
处八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高级船员11人以上的 |
从重 |
处十五万元罚款 | ||||||||
91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八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 |
处九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年 | ||||||||||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92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八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 |
处九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年 | ||||||||||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93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船员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上,且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涉及事故,但不影响事故调查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八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涉及事故,且影响事故调查 |
处九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年 | ||||||||||
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或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94 |
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
较轻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不影响现场检查 |
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现场检查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调查取证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八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 |
处九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年 |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调查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95 |
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八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 |
处九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年 | ||||||||||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96 |
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且未造成水域污染的 |
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发生或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且未造成水域污染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或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且未造成水域污染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八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发生或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或造成水域污染 |
处九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年 | ||||||||||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97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违反《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八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 |
处九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4个月。 | ||||||||||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98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违反《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八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 |
处九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4个月。 | ||||||||||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99 |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
较轻 |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货物,但未造成事故 |
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但未造成事故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船员利用船舶携带违禁物品,但未造成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八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或私载货物或携带违禁物品,造成事故 |
处九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年 | ||||||||||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或私载货物或携带违禁物品,造成死亡事故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100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长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 |
处一万七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年 | ||||||||||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
处二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101 |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船长 |
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第二次,船员服务簿未达5本的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船员服务簿5本以上,不足10本的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船员服务簿5本以上,不足10本的 |
从重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船员服务簿10本以上,不足20本的 |
处一万七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年 | ||||||||||
船员服务簿20本以上, |
处二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102 |
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船长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长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 |
处一万七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年 | ||||||||||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
处二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103 |
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九)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长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 |
处一万七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年 | ||||||||||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
处二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104 |
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
较轻 |
造成船员影响 |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船员受伤 |
一般 |
处八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船员死亡 |
从重 |
处十五万元罚款 | ||||||||
105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
较轻 |
未及时救治造成病、伤加重 |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及时救治造成船员重伤、残疾 |
一般 |
处八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及时救治造成船员死亡 |
从重 |
处十五万元罚款 | ||||||||
106 |
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第二十八条 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第二十九条 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
较轻 |
不及时遣返或拖欠支付遣返费用 |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拒绝遣返或拒绝支付10人以下遣返费用 |
一般 |
处八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绝遣返或拒绝支付10人及以上遣返费用 |
从重 |
处十五万元罚款 | ||||||||
107 |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非法培训船员100人次以下 |
培训机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非法培训船员100人次及以上500人次以下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非法培训船员500人次及以上 |
从重 |
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 ||||||||
108 |
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轻微 |
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中10%以内的内容未覆盖,或者培训课时少于要求10%以内的,且按照要求整改 |
培训机构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中10%及以上50%以内的内容未覆盖,或者培训课时少于要求10%及以上50%以内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一般 |
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中10%及以上50%以内的内容未覆盖,或者培训课时少于要求10%及以上50%以内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培训未覆盖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内容50%及以上、不到80%,或者课时缺少达50%及以上、不到80% |
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
从重 |
处八万元罚款,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 | |||||||
培训未覆盖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内容80%及以上,或者课时缺少达80%及以上 |
处十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 | ||||||||||
109 |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备案的船员不足10人次 |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备案的船员超过10人次不足50人次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备案的船员超过50人次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110 |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较轻 |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不足10人次 |
船员服务机构 |
罚款 |
从轻 |
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人数10人次不足50人次的 |
一般 |
处七万元罚款 | ||||||||
严重 |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人数50人次不足100人次 |
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暂扣相关业务经营许可6个月 | |||||||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人数100人次以上 |
处十五万元罚款,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11 |
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八条轮机值班船员负责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检查、测试和保养,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保证安全值班。 第五十七条在保证安全值班的前提下,轮机值班船员在配合日常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的修理、测试、转换使用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第六十四条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遵守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规定,并协助日常检修项目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六项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八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 |
处九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4个月。 | ||||||||||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
处一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112 |
船长在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三条船长应当对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员的不良操作行为。 在遇到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航行条件复杂等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形时,船长应当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督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第一项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长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 |
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 |
从重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造成较大事故 |
处一万七千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年 | ||||||||||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
处二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113 |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较轻 |
第一次 |
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 |
通报批评 |
从轻 |
通报批评 |
|
一般 |
第二次 |
罚款 |
一般 |
处相应检验费一倍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及以上 |
从重 |
处相应检验费三倍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事故的 |
处相应检验费五倍罚款 | |||||||||
114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较轻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或者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时间3个月及以内的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或者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时间3个月以上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或者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时间12个月以上的,或者发生水域环境污染事故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15 |
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未取得资格,从事活动不超过3个月。 |
申报人员、现场检查人员 |
罚款 |
从轻 |
罚款五万元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取得资格,从事活动3个月及以上。 |
一般 |
罚款七万元 | ||||||||
较重 |
未取得资格,从事活动超过12个月或发生事故 |
从重 |
罚款十万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 |
企业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16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第二次及以上,未发生事故和泄露 |
从轻 |
罚款五万元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发生一般等级事故 |
一般 |
罚款七万元 | ||||||||
较重 |
发生较大事故以上,或发生化学品泄漏 |
从重 |
罚款十万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17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且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托运人 |
罚款 |
从轻 |
罚款五万元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事故 |
一般 |
罚款七万元 | ||||||||
较重 |
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的 |
从重 |
罚款十万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18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托运人 |
罚款 |
从轻 |
罚款五万元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事故 |
一般 |
罚款七万元 | ||||||||
较重 |
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的 |
从重 |
罚款十万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19 |
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较轻 |
第一次 |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处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上 |
一般 |
处十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造成水域环境污染事故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20 |
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较轻 |
第一次 |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处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上 |
一般 |
处十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造成水域环境污染事故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21 |
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托运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罚款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事故 |
一般 |
罚款十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的 |
从重 |
罚款二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22 |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 |
作业活动的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九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
处一万元罚款 | |||||||||
123 |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整改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
处三万元罚款 | |||||||||
124 |
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
处三万元罚款 | |||||||||
125 |
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整改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26 |
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且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整改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27 |
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整改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28 |
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整改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29 |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整改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130 |
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整改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
处五千元罚款 | |||||||||
131 |
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船舶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向大气排放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整改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32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九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
处一万元罚款 | |||||||||
133 |
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整改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
处一万元罚款 | |||||||||
134 |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整改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
处三万元罚款 | |||||||||
135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
处二万元罚款 | |||||||||
136 |
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且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且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整改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
处三万元罚款 | |||||||||
137 |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九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
处一万元罚款 | |||||||||
138 |
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
处三万元罚款 | |||||||||
139 |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且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时限提交的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罚款 |
从轻 |
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二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罚款。 |
|
一般 |
提交的报告内容不实,且影响事故调查或处置的 |
一般 |
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二万五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提交 |
从重 |
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罚款。 | ||||||||
140 |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险情、事故 |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船舶险情 |
一般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船舶事故 |
从重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
141 |
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
较轻 |
未发生事故 |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一般事故以上 |
从重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
142 |
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
较轻 |
未发生事故 |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一般事故以上 |
从重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
143 |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且无危害后果 |
船员、渡工 |
警告 |
从轻 |
警告 |
|
严重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船舶险情 |
船员、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罚款 |
从重 |
对船员处三百元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船舶事故 |
对船员处五百元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罚款 | ||||||||||
144 |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险情、事故 |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警告 |
从轻 |
警告 |
责令改正 |
严重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船舶险情 |
罚款 |
从重 |
处一百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船舶事故 |
处一千元罚款 | ||||||||||
145 |
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
较轻 |
未发生事故 |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一般事故以上 |
从重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
146 |
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3人。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较轻 |
未发生事故 |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事故 |
一般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一般事故以上 |
从重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
147 |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擅自开航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险情、事故 |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船舶险情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船舶事故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148 |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险情、事故 |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十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船舶险情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船舶事故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149 |
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船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其停航整顿;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对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船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停航整顿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 | ||||||||
150 |
超额、超速驾船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船员在船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有关要求,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额、超载、超速、超时、超越航线驾船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超额、超速驾船 |
较轻 |
超20%(含)以下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证件、吊销 |
从轻 |
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20%至50%(含)以下 |
一般 |
对责任船员处五百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50%至100%(含)以下 |
从重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元罚款 | ||||||||
超100%以上,或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四千元罚款 |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以上,且有人员伤亡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罚款 | ||||||||||
151 |
抢航、抢漕、抢档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船员在船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有关要求,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抢航、抢漕、抢档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抢航、抢漕、抢档 |
较轻 |
第一次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证件、吊销 |
从轻 |
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对责任船员处五百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 |
从重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元罚款 |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四千元罚款 |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以上,且有人员伤亡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罚款 | ||||||||||
152 |
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船员在船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有关要求,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
较轻 |
第一次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证件、吊销 |
从轻 |
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对责任船员处五百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 |
从重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元罚款 |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四千元罚款 |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以上,且有人员伤亡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罚款 | ||||||||||
153 |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或者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船员在船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有关要求,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或者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或者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
较轻 |
第一次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证件、吊销 |
从轻 |
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对责任船员处五百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 |
从重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元罚款 |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四千元罚款 |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以上,且有人员伤亡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罚款 | ||||||||||
154 |
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机器和船体坏损,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失效、不全航行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船舶航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四)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机器和船体完好,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依照规定配备、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助航设备和视频设施,以及相关安全保卫设施;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一)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机器和船体坏损,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失效、不全航行的; |
较轻 |
存在一类情形的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证件、吊销 |
从轻 |
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存在2-5类(含)情形 |
一般 |
对责任船员处五百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存在超过5类情形 |
从重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元罚款 |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四千元罚款 |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以上,且有人员伤亡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罚款 | ||||||||||
155 |
按规定应当配备、使用而未配备、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助航设备和视频设施,以及相关安全保卫设施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船舶航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四)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机器和船体完好,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依照规定配备、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助航设备和视频设施,以及相关安全保卫设施;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二)按规定应当配备、使用而未配备、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助航设备和视频设施,以及相关安全保卫设施的。 |
较轻 |
存在一类情形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证件、吊销 |
从轻 |
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存在2-5类(含)情形的 |
一般 |
对责任船员处五百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存在超过5类情形 |
从重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元罚款 |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四千元罚款 |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以上,且有人员伤亡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罚款 | ||||||||||
156 |
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通告、警告,正确使用声、光信号和其他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的 |
较轻 |
第一次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证件、吊销 |
从轻 |
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对责任船员处五百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 |
从重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元罚款 |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四千元罚款 |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以上,且有人员伤亡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罚款 | ||||||||||
157 |
不正确使用声、光信号和其他信号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通告、警告,正确使用声、光信号和其他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不正确使用声、光信号和其他信号的 |
较轻 |
第一次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船员 |
罚款、暂扣证书证件、吊销 |
从轻 |
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对责任船员处五百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 |
从重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元罚款 | ||||||||
造成一般事故的小事故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四千元罚款 | ||||||||||
造成一般事故(不含小事故)以上,且有人员伤亡 |
对责任船员处一千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罚款 | ||||||||||
158 |
在通航水域人工放排、在控制水域拖排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二)在通航水域人工放排、在控制水域拖排;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通航水域人工放排、在控制水域拖排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险情、事故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未造成险情、事故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险情发生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造成事故发生 |
处一万元罚款 | ||||||||||
159 |
垂钓、游泳、漂流等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四)垂钓、游泳、漂流等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垂钓、游泳、漂流等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
较轻 |
初次进入主航道通航水域,未造成险情、事故。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上进入主航道通航水域,未造成险情、事故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进入主航道通航水域,造成险情。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进入主航道通航水域,造成事故。 |
处一万元罚款 | ||||||||||
160 |
在航道内种植植物、水生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各种网具、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航道内种植植物、水生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事故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强制清除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一般等级事故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等级及以上事故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161 |
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四条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第九条新建船舶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整改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62 |
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长、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 |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
从轻 |
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一千元罚款;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拖航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船长处一千元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万元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罚款。 | ||||||||
163 |
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 |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长 |
罚款、责令停止拖航,暂扣适任证书 |
从轻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一千元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责令停止试航 |
较重 |
造成一般事故 |
一般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船长处五千元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 |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 |
从重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万元罚款;对船长处以一万元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 | ||||||||
(二)港口部分 | |||||||||||
164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违建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建设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建设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不足100平方米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建设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不足300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建设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165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违建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不足10米的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米(含)不足40米的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一般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从重 |
处四万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处五万元罚款 | |||||||||
166 |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逾期(未按管理期限)未改正的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167 |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已停止使用,限期内已改正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擅自投入使用持续时间不足30日且逾期未改正的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投入使用持续时间超过30日(含)或者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投入使用且造成一般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168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不涉及客运、危险货物作业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
违法所得十万元(含)以上,不涉及客运、危险货物作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涉及客运、危险货物作业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十万元(含)以上,涉及客运、危险货物作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含)且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169 |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不涉及客运、危险货物作业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十万元(含)以上,不涉及客运、危险货物作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涉及客运、危险货物作业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十万元(含)以上,涉及客运、危险货物作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含)且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170 |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许可证件 |
从重 |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
171 |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立即停止作业,且初次违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立即停止作业,非初次违反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立即停止作业,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四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立即停止作业,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172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止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173 |
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止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174 |
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
较轻 |
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但在未经批准前开工建设的 |
项目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一般 |
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合格需要修改完善后才能批准,但已组织开工建设的 |
一般 |
处三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施工图设计经审查不合格,仍组织开工建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
||||||||
175 |
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外的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制定设计变更内部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或者采取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
第六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1.发生下列4种情形之一,未及时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涉及发生变更;②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③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④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
项目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2.发生下列3种情形之一,未及时报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发生变更; ②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③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
|||||||||||
一般 |
1.发生下列4种情形之一,故意拖延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对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未同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涉及发生变更;②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③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④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4种情形 |
一般 |
处三十万元的罚款 |
||||||||
2.发生下列3种情形之一,故意拖延向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报经审批: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发生变更; ②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③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 |
|||||||||||
严重 |
1.发生下列4种情形之一,故意隐瞒或者拒绝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对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拒不报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被发现情节恶劣或者严重后果的: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涉及发生变更;②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③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④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
从重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
2.发生下列3种情形之一,故意隐瞒或者拒绝报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被发现,情节恶劣或者严重后果的: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发生变更;②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③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
|||||||||||
176 |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未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较轻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项目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
|
一般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一般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
严重 |
验收不合格或者拒不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
177 |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未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较轻 |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项目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
|
一般 |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一般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
严重 |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
178 |
超出许可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六条 使用港口岸线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 |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其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较轻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不足50米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50米(含)不足150米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50米(含)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并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
179 |
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六条 使用港口岸线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 |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其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二)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 |
较轻 |
违规转让期限在一年以内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违规转让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规转让期限在三年以上五年以内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规转让期限在五年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并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
180 |
伪造、涂改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六条 使用港口岸线禁止下列行为:(三)伪造、涂改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其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三)伪造、涂改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较轻 |
违法所得不足两千元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两千元(含)不足一万元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含)不足五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含)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严重的或者发生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并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
181 |
从事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六条 使用港口岸线禁止下列行为:(四)可能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 |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其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四)从事可能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 |
较轻 |
影响或毁坏港口岸线不足50米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影响或毁坏港口岸线超过50米(含)不足150米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影响或毁坏港口岸线超过150米(含)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并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
182 |
未依法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占用、使用港口岸线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十二条 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按照国家规定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意见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转报国务院交通行政部门审批; |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占用、使用港口岸线的,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不足50米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50米(含)不足150米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50米(含)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 ||||||||
183 |
港口经营人指使、强令违章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指使、强令违章作业,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指使、强令违章作业,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立即停止作业,且初次违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两千元罚款 |
|
一般 |
立即停止作业,非初次违反的 |
一般 |
处八千元罚款 |
||||||||
较重 |
未立即停止作业,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立即停止作业,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两万元罚款 |
|||||||||
184 |
在港口内储存、装卸、过驳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港口内储存、装卸、过驳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港口内储存、装卸、过驳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停止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185 |
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个人或单位 |
吊销许可证件 |
从重 |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
186 |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经备案、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及以内未办理变更备案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未经备案、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上50个工作日及以内未办理变更备案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备案、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50个工作日以上未办理变更备案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87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
较轻 |
未发生事故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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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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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但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码头竣工验收确定的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不得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但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
较轻 |
未发生事故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89 |
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消防、救生以及反恐防范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安全、快捷、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且未发生事故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已被查处两次以上或发生事故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90 |
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不得安排超过船舶载(乘)客定额数量的旅客上船。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且未发生事故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已被查处两次以上或发生事故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91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消防、救生以及反恐防范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安全、快捷、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且未发生事故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已被查处两次以上或发生事故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92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责令停止建设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一般 |
处五十万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百万的罚款 |
||||||||
193 |
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
一般 |
处五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从重 |
处一百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194 |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五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百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195 |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并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测和管理,建立相应的台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五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百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196 |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五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百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197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者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个人或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98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且初次违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非初次违反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罚款 |
|||||||||
199 |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者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且初次违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非初次违反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罚款 |
|||||||||
200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且初次违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非初次违反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罚款 |
|||||||||
201 |
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如实记录,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且初次违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非初次违反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罚款 |
|||||||||
202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且初次违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非初次违反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罚款 |
|||||||||
203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监控。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且初次违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非初次违反的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罚款 |
|||||||||
204 |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监控。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且初次违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非初次违反的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罚款 |
|||||||||
205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且初次违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非初次违反的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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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罚款 |
|||||||||
206 |
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且初次违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非初次违反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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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罚款 |
|||||||||
207 |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且初次违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非初次违反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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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罚款 |
|||||||||
208 |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且初次违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非初次违反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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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 |
|||||||||
209 |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且初次违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非初次违反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 |
|||||||||
210 |
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仓储业务的,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且初次违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非初次违反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 |
|||||||||
211 |
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且初次违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非初次违反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 |
|||||||||
212 |
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且初次违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非初次违反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 |
|||||||||
213 |
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七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 |
||||||||
214 |
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七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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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第五十一条 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七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
||||||||
216 |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七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
||||||||
217 |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七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
||||||||
218 |
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219 |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220 |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不涉及客运、危货作业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可以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涉及客运、危险货物作业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港口经营人处三万元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港口经营人处五万元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221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发生事故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执行的 |
从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222 |
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不得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
一般 |
未发生事故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一般 |
处二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的罚款 | ||||||||
223 |
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并在作业场所外异地备份。有关危险货物作业信息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管理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且未发生事故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已被查处两次以上或发生事故 |
从重 |
处三万的罚款 |
||||||||
224 |
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或者退回作业委托人处理。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且未发生事故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已被查处两次以上或发生事故 |
从重 |
处三万的罚款 |
||||||||
225 |
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
一般 |
未发生事故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一般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
226 |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的单位,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且未发生事故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已被查处两次以上或发生事故 |
从重 |
处三万的罚款 |
||||||||
227 |
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处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且未发生事故 |
一般 |
处七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已被查处两次以上或发生事故 |
从重 |
处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228 |
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处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且未发生事故 |
一般 |
处十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已被查处两次以上或发生事故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229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且未发生事故 |
一般 |
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已被查处两次以上或发生事故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三)水路运输部分 | |||||||||||
230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第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且满足下列其中一项以上的: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减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五张清单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符合两种减轻情形的,处1万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
第一次,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且满足下列其中一项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减轻幅度: | ||||||||||
有违法所得的减轻幅度: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 | |||||||||||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
‘ | ||||||||
第一次,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二万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罚款 | |||||||||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31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
|
第一次,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二万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罚款 | |||||||||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32 |
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且满足下列其中一项以上的: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减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五张清单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符合两种减轻情形的,处1万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
第一次,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且满足下列其中一项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减轻幅度: | ||||||||||
有违法所得的减轻幅度: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 | |||||||||||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
|||||||||
第一次,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二万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罚款 | |||||||||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33 |
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
|
第一次,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二万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罚款 | |||||||||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34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第一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一般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35 |
未经许可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
|
第一次,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十万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万元罚款 | |||||||||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36 |
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
|
第一次,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十万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万元罚款 | |||||||||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37 |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
从事中国国(边)境内水路运输经营的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
|
第一次,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十万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万元罚款 | |||||||||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38 |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
从事中国国(边)境内水路运输经营的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
|
第一次,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十万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万元罚款 | |||||||||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含)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39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的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许可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等级(含)以下事故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罚款 | ||||||||
240 |
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较轻 |
第一次实施本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第一次实施本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三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实施本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罚款 | ||||||||
第二次实施本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三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实施本违法行为、发生一般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二万元罚款 | ||||||||
第三次实施本违法行为、发生一般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违法所得三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罚款 |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违法所得三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41 |
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第一次实施本违法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并处三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第二次实施本违法行为 |
一般 |
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并处七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第三次实施本违法行为、发生一般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从重 |
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并处十二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 |
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并处十五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242 |
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较轻 |
第一次实施本违法行为且不是经营高速客船、客滚运输的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上实施本违法行为、经营高速客船或者经营客滚运输的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及以上实施本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的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
243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是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较轻 |
第一次实施本违法行为且不是经营高速客船、客滚运输的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上实施本违法行为、经营高速客船或者经营客滚运输的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第三次及以上实施本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的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
244 |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 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实施本违法行为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上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舆情等不良影响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二次及以上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负面舆情等不良影响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245 |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的变更信息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 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实施本违法行为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及以上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舆情等不良影响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二次及以上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负面舆情等不良影响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246 |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而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而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
较轻 |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证件、暂扣非法财物、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第一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六万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十万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47 |
利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从事长途客运、液货化学品运输、成品油运输、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经营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利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从事长途客运、液货化学品运输、成品油运输、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经营; |
较轻 |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证件、暂扣非法财物、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第一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六万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十万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48 |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责令其停业,水路运输经营者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责令其停业,水路运输经营者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业; |
较轻 |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证件、暂扣非法财物、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第一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六万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十万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49 |
将营运船舶租赁给不具备资质条件者经营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将营运船舶租赁给不具备资质条件者经营; |
较轻 |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证件、暂扣非法财物、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第一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六万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十万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50 |
利用年审不合格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年审不合格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
较轻 |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证件、暂扣非法财物、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第一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六万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十万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所得二万元(含)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51 |
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报废船舶参加营运。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航运管理机构应没收并强制销毁报废船舶,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时间不足三十日的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并强制销毁报废船舶,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或者违法经营时间三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的,或者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下事故的 |
一般 |
没收并强制销毁报废船舶,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经营时间九十日以上的,或者发生较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的 |
从重 |
没收并强制销毁报废船舶,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十万元罚款 | ||||||||
252 |
驾驶报废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报废船舶参加营运。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航运管理机构对驾驶报废船舶的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驾驶时间不足三十日的 |
报废船舶的驾驶员(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驾驶时间三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的,或者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下事故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驾驶时间九十日以上的,或者发生较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253 |
经营者通过分割市场、联合限价或者约定不合理的经营条件等方式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者通过分割市场、联合限价或者约定不合理的经营条件等方式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 |
较轻 |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时间不足十天的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万元(含)及以上不足五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时间在超过十天(含)不足三十天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含)及以上不足十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时间在超过三十天(含)不足九十天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含)及以上或者违法经营时间在超过九十天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254 |
客船运输途中无正当理由将旅客转船或者滞站揽客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客船运输途中无正当理由将旅客转船或滞站揽客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客船运输途中无正当理由将旅客转船或者滞站揽客 |
较轻 |
转船旅客不足十人或者第一次滞站揽客的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转船旅客超过十人(含)不足五十人或者第二次滞站揽客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转船旅客超过五十人(含)不足一百人或者第三次滞站揽客的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或者发生事故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转船旅客超过一百人(含)或者第四次及以上滞站揽客的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发生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严重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255 |
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 |
较轻 |
一次或者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不足十人的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二次或者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超过十人(含)不足五十人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三次或者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超过五十人(含)不足一百人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四次及以上或者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超过一百人(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256 |
强制代办业务、垄断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强制代办业务、垄断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较轻 |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第二次或违法所得二千元(含)及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含)及以上不足五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257 |
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 |
较轻 |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第二次或违法所得二千元(含)及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含)及以上不足五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258 |
租借、转让、涂改有关货物运输单证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七)租借、转让、涂改有关货物运输单证 |
较轻 |
租借、转让、涂改有关货物运输单证不足五份的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租借、转让、涂改有关货物运输单证五份及以上不足十份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租借、转让、涂改有关货物运输单证十份及以上不足五十份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租借、转让、涂改有关货物运输单证五十份及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259 |
在服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委托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接受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委托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八)在服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委托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路运输服务费 |
较轻 |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第二次或违法所得二千元(含)及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含)及以上不足五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260 |
在服务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路运输服务费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路运输服务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八)在服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委托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路运输服务费 |
较轻 |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第二次或违法所得二千元(含)及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含)及以上不足五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261 |
其他损害旅客或者货主合法权益和扰乱水路运输市场的行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旅客或货主合法权益、扰乱水路运输秩序的行为。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九)其他损害旅客或者货主合法权益和扰乱水路运输市场的行为 |
较轻 |
第一次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或者发生事故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262 |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分立、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前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分别向航运管理机构和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分立、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前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
较轻 |
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263 |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未报航运管理机构登记或新增其他营业性运输船舶未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十五条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未报航运管理机构登记或新增其他营业性运输船舶未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
较轻 |
未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的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未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264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船舶垃圾管理和污水处理制度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建立并严格执行船舶垃圾管理和污水处理制度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船舶垃圾管理和污水处理制度 |
较轻 |
第一次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四千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的 |
从重 |
处八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
265 |
客、渡船未按照核准的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航行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客、渡船应当按照核准的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航行。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客、渡船未按照核准的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航行 |
较轻 |
第一次实施本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尚未造成不良影响,且在被查处时无其他水路运输相关违法行为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第一次或者违规客、渡船载人不足五十人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第二次或者违规客、渡船载人超过五十人(含)不足一百人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违规客、渡船载人超过一百人(含)或者发生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
266 |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未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签发运单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签发运单,不得承运无运单的货物。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未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签发运单 |
较轻 |
第一次实施本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尚未造成不良影响,且在被查处时无其他水路运输相关违法行为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第一次实施本违法行为且违规签发运单未超过十次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第二次或者违规签发运单超过十次(含)不足一百次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违规签发运单超过一百次(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
267 |
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销售船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或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财物 |
较轻 |
第一次实施本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尚未造成不良影响,且在被查处时无其他水路运输相关违法行为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第一次且采用虚假方式销售船票未超过十张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第二次或者采用虚假方式销售船票超过十张(含)不足一百张或者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采用虚假方式销售船票超过一百张或者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
268 |
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财物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销售船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或财物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或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财物 |
较轻 |
第一次实施本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尚未造成不良影响,且在被查处时无其他水路运输相关违法行为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第一次且违法所得为超过二千元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第二次或者违法所得二千元(含)及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造成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等负面影响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三家以上(含)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等严重负面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
269 |
港口客运站或其他船票销售点未按照公布的船票价实行联网售票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港口客运站、其他船票销售点,应当按照公布的船票价实行联网售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实施本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尚未造成不良影响,且在被查处时无其他水路运输相关违法行为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第一次且违法所得为超过二千元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第二次或者违法所得二千元(含)及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造成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等负面影响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三家以上(含)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等严重负面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
270 |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在停业或者歇业前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分别向航运管理机构和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在停业或者歇业前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
轻微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非首次,且未造成人员滞留等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
271 |
客运企业服务人员未经职业培训或者无证上岗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客运企业服务人员未经职业培训或者无证上岗 |
轻微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客运企业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第一次实施本违法行为且无证上岗五人次以下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实施本违法行为或者无证上岗五人次以上十人次以下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实施本违法行为或者无证上岗十人次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
272 |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未按月向市或者区县(自治县)航运管理机构报送运输统计报表和资料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国家规定,按月向市或区县(自治县)航运管理机构报送运输统计报表和资料。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未按月向市或者区县(自治县)航运管理机构报送运输统计报表和资料 |
轻微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第二次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三次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
273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配备规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缺少一名或五分之一以下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缺少二名或三分之一以下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缺少三名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74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船舶管理协议约定,负责船舶的海务、机务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较轻 |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第一次,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二万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罚款 | |||||||||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三万元(含)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75 |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轻微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第二次违反的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276 |
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
较轻 |
第一次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一年内累计二次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
处三万元罚款 | |||||||||
277 |
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
较轻 |
第一次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累计二次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
处三万元罚款 | |||||||||
278 |
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较轻 |
第一次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累计二次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
处三万元罚款 | |||||||||
279 |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较轻 |
第一次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累计二次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
处三万元罚款 |
|||||||||
280 |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较轻 |
第一次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一年内累计二次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
处三万元罚款 | |||||||||
281 |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较轻 |
第一次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一年内累计二次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
处三万元罚款 | |||||||||
282 |
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较轻 |
第一次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一年内累计二次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
处三万元罚款 | |||||||||
283 |
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较轻 |
第一次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一年内累计二次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
处三万元罚款 | |||||||||
284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故意逃避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故意逃避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285 |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二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 |
从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
286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十人次以下的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对责任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十人次(含)以上的造成相关场所秩序混乱、社会恐慌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一般 |
对责任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五十人次(含)以上的或造成恐怖事件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从重 |
对责任单位处五十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 ||||||||
287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de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 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
|
较重 |
拒不改正,造成相关场所秩序混乱、社会恐慌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吊销许可证件 |
从重 |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 |
责令改正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恐怖事件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
288 |
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应当建立由经营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未消除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的安全隐患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应当建立由经营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消除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的安全隐患。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较轻 |
未造成轻微后果或不良影响 |
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 |
予以警告、罚款 |
从轻 |
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警告。 |
责令改正 |
较轻 |
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
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较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
一般 |
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
从重 |
对责任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
对责任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 |||||||||
(四)航道部分 | |||||||||||
289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修建临河、临湖建筑物或构筑物未报送材料而开工建设,未影响船舶通航,且配合停止建设,并限期补办手续。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一般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修建临河、临湖建筑物或构筑物未报送材料而开工建设,未影响船舶通航,且配合停止建设,并限期补办手续。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未报送材料而开工建设,未影响船舶通航,且配合停止建设,并限期补办手续。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未报送材料而开工建设,未影响船舶通航,且配合停止建设,并限期补办手续。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未报送材料而开工建设,影响船舶通航,并限期补办手续。 |
从重 |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未报送材料而开工建设,影响船舶通航,限期补办手续。 |
处三万元罚款 | |||||||||
290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且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修建临河、临湖建筑物或构筑物,未造成船舶通航影响,但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十万罚款 |
川渝统一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修建临河、临湖建筑物或构筑物,未造成船舶通航影响,但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 |
处二十五万罚款 | ||||||||||
一般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未造成船舶通航影响,但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 |
一般 |
处三十万罚款 |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未造成船舶通航影响,但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 |
处四十万罚款 | ||||||||||
较重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船舶通航影响,但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 |
从重 |
处四十五万罚款 | ||||||||
严重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船舶通航影响,但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 |
处五十万罚款 | |||||||||
291 |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修建临河、临湖建筑物或构筑物,未通过审核开工建设,且未造成通航影响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十万罚款 |
川渝统一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修建临河、临湖建筑物或构筑物,未通过审核开工建设,且未造成通航影响的。 |
处二十五万罚款 | ||||||||||
一般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未通过审核开工建设,且未造成通航影响的。 |
一般 |
处三十万罚款 |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未通过审核开工建设,且未造成通航影响的。 |
处四十万罚款 | ||||||||||
较重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未通过审核开工建设,且造成通航影响的。 |
从重 |
处四十五万罚款 | ||||||||
严重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未通过审核开工建设,且造成通航影响的。 |
处五十万罚款 | |||||||||
292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而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逾期未补办手续,四级以下航道,但未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 |
一般 |
逾期未补办手续,四级及以上航道,但未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三十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补办手续,四级以下航道,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四十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补办手续,四级及以上航道,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
293 |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四级以下航道,但未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
一般 |
四级及以上航道,但未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三十万元罚款 | ||||||||
较重 |
四级以下航道,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四十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四级及以上航道,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
294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二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较轻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未造成船舶通航影响,且主动设置警示标识,并按要求及时清除。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一般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未造成船舶通航影响,且主动设置警示标识,并按要求及时清除。 |
一般 |
处一万元元罚款 |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未造成船舶通航影响,且未设置警示标识,并按要求及时清除。 |
处一万元元罚款 |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未造成船舶通航影响,且未设置警示标识,并按要求及时清除。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造成船舶通航影响,并按要求及时清除。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造成船舶通航影响,并按要求及时清除。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一年内实施该违法行为二次被处罚 |
处二万元罚款 | ||||||||||
295 |
建设单位经责令逾期仍未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二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较轻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逾期仍未清除,但未造成船舶通航影响。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三万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一般 |
一年内三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被处罚。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较重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逾期仍未清除,且造成船舶通航影响。 |
从重 |
处十五万元罚款 |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逾期仍未清除,但未造成船舶通航影响。 |
处十七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一年内四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被处罚或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行为。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296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逾期仍未清除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二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较轻 |
逾期未清理,四级以下航道,未导致发生事故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一般 |
逾期未清理,四级及以上航道,未导致发生事故的 |
一般 |
处九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清理,导致发生一般等级事故的 |
从重 |
处十六万元罚款 |
依法组织清除 | |||||||
严重 |
逾期未清理,导致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297 |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导致一般等级事故的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导致较大等级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298 |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设施或者水产养殖设施(个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
较轻 |
第二次及以上,未碍航且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定程度碍航或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一般 |
处六百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碍航或导致较大等级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断航或导致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二千元罚款 | |||||||||
299 |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设施或者水产养殖设施(单位)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 |
较轻 |
未碍航且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单位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定程度碍航或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碍航或导致较大等级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断航或导致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300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单位)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未碍航且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
一般 |
造成一定程度碍航或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碍航或导致较大等级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断航或导致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301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个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未碍航且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两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
一般 |
造成一定程度碍航或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断航或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从重 |
处两千元罚款 | ||||||||
302 |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单位)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从事捕鱼等活动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
一般 |
从事普货装卸、船舶维修等活动的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或水上加油等活动的 |
从重 |
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处五万元罚款 | |||||||||
303 |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个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从事捕鱼等活动的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两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
一般 |
从事普货装卸、船舶维修等活动的 |
一般 |
处六百元罚款 | ||||||||
较重 |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或水上加油等活动的 |
从重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处两千元罚款 | |||||||||
304 |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单位)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造成轻微损坏,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
一般 |
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通航安全程度较轻或造成一般等级事故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故意危害航道设施安全或造成碍航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造成较大等级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断航或发生重大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305 |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个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造成轻微损坏,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两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
一般 |
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通航安全程度较轻或造成一般等级事故 |
一般 |
处六百元罚款 | ||||||||
较重 |
故意危害航道设施安全或造成碍航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造成较大等级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断航或发生重大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处两千元罚款 | |||||||||
306 |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单位)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改变了航道特性,造成轻微影响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
一般 |
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通航安全程度较轻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故意危害航道通航安全或造成碍航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从重 |
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处五万元罚款 | |||||||||
307 |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个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改变了航道特性,造成轻微影响的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两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
一般 |
故意危害航道通航安全或造成碍航或存在安全隐患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从重 |
处两千元罚款 | ||||||||
308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四级以下航道,但未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
赔偿损失 |
一般 |
四级及以上航道,但未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四级以下航道,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
可以扣押非法采砂船舶、赔偿损失 | |||||||
严重 |
四级及以上航道,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罚款,没收非法采砂船舶 |
可以没收非法采砂船舶、赔偿损失 | ||||||||
309 |
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轻微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船舶经营人、所有人或船长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较轻 |
第二次及以上,未造成事故的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航标失效、损坏、移位,或导致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了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310 |
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造成航标、航标器材轻微损坏但不影响效能 |
个人或单位 |
警告 |
从轻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相关损失 |
造成航标、航标器材部分功能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航标、航标器材遗失或受损彻底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一般 |
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
警告、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 |||||||
311 |
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造成航标轻微损坏但不影响效能 |
个人或单位 |
警告 |
从轻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相关损失 |
造成航标部分功能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航标遗失或受损彻底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一般 |
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
警告、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 |||||||
312 |
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造成航标轻微损坏但不影响效能 |
个人或单位 |
警告 |
从轻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相关损失 |
造成航标部分功能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航标遗失或受损彻底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一般 |
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
警告、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 |||||||
313 |
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造成航标轻微损坏但不影响效能 |
个人或单位 |
警告 |
从轻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相关损失 |
造成航标部分功能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航标遗失或受损彻底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一般 |
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
警告、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 |||||||
314 |
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造成航标轻微损坏但不影响效能 |
个人或单位 |
警告 |
从轻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相关损失 |
造成航标部分功能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航标遗失或受损彻底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一般 |
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
警告、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 |||||||
315 |
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造成航标轻微损坏但不影响效能 |
个人或单位 |
警告 |
从轻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相关损失 |
造成航标部分功能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航标受损彻底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一般 |
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
警告、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 |||||||
316 |
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造成航标轻微损坏但不影响效能 |
个人或单位 |
警告 |
从轻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相关损失 |
造成航标部分功能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航标受损彻底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一般 |
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
警告、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 |||||||
317 |
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造成航标轻微损坏但不影响效能 |
个人或单位 |
警告 |
从轻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相关损失 |
造成航标部分功能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航标受损彻底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一般 |
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
警告、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 |||||||
318 |
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造成航标轻微损坏但不影响效能 |
个人或单位 |
警告 |
从轻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相关损失 |
造成航标部分功能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航标受损彻底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一般 |
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
警告、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 |||||||
319 |
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造成航标轻微损坏但不影响效能 |
个人或单位 |
警告 |
从轻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相关损失 |
造成航标部分功能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航标受损彻底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一般 |
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
警告、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 |||||||
320 |
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造成航标轻微损坏但不影响效能 |
个人或单位 |
警告 |
从轻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相关损失 |
造成航标部分功能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航标受损彻底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一般 |
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
警告、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 |||||||
321 |
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造成航标轻微损坏但不影响效能 |
个人或单位 |
警告 |
从轻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相关损失 |
造成航标部分功能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航标受损彻底失效的 |
警告、罚款 |
一般 |
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
警告、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 |||||||
322 |
未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并报航道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或审批未通过运行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六条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第九条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第十四条运行方案未通过审查的,运行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并重新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进行审查。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 |
较轻 |
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导致险情或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或造成阻航、国家紧急物资、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危害后果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323 |
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运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查同意的运行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 |
较轻 |
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导致险情或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或造成阻航、国家紧急物资、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危害后果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324 |
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运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查同意的运行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
较轻 |
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导致险情或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或造成阻航、国家紧急物资、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危害后果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325 |
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运行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船舶到闸先后次序安排过闸。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 |
较轻 |
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导致险情或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或造成阻航、国家紧急物资、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危害后果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326 |
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养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对通航建筑物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建立养护技术档案并做好统计分析,保持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
较轻 |
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导致险情或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或造成阻航、国家紧急物资、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危害后果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327 |
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较轻 |
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导致险情或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或造成阻航、国家紧急物资、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危害后果的 |
运行单位 |
罚款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328 |
船体受损、设备故障等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强行过闸,影响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的(船舶经营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行单位应当禁止船舶过闸:(一)船体受损、设备故障等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
较轻 |
造成轻微影响的 |
船舶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碍航、船闸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而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329 |
船体受损、设备故障等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强行过闸,影响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的(责任人员)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行单位应当禁止船舶过闸:(一)船体受损、设备故障等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
较轻 |
造成轻微影响的 |
责任人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碍航、船闸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而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330 |
过闸船舶、船员存在最大平面尺寸、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不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限定标准等情形强行过闸,影响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的(船舶经营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行单位应当禁止船舶过闸:(二)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不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限定标准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
较轻 |
造成轻微影响的 |
船舶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碍航、船闸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而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331 |
过闸船舶、船员存在最大平面尺寸、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不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限定标准等情形强行过闸,影响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的(责任人员)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行单位应当禁止船舶过闸:(二)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不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限定标准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
较轻 |
造成轻微影响的 |
责任人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碍航、船闸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而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332 |
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船舶经营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 |
较轻 |
造成轻微影响的 |
船舶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碍航、船闸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而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333 |
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责任人员)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 |
较轻 |
造成轻微影响的 |
责任人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碍航、船闸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而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334 |
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船舶经营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 |
较轻 |
从事捕鱼等活动的 |
船舶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从事普货装卸、船舶维修等活动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从事上下旅客、危险货物装卸或水上加油等活动的 |
从重 |
处四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处五万元罚款 | |||||||||
335 |
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责任人员)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 |
较轻 |
从事捕鱼等活动的 |
责任人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从事普货装卸、船舶维修等活动的 |
一般 |
处六百元罚款 | ||||||||
较重 |
从事上下旅客、危险货物装卸或水上加油等活动的 |
从重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处二千元罚款 | |||||||||
336 |
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船舶经营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 |
较轻 |
造成轻微影响的 |
船舶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碍航、船闸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而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337 |
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责任人员)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 |
较轻 |
造成轻微影响的 |
责任人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碍航、船闸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而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338 |
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船员过闸时进行洗清舱作业,影响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的(船舶经营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
较轻 |
造成轻微影响的 |
船舶经营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碍航、船闸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而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339 |
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船员过闸时进行洗清舱作业,影响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的(责任人员)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
较轻 |
造成轻微影响的 |
责任人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碍航、船闸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而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340 |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船舶过闸前应当向运行单位提出过闸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供船名、船舶类型、最大平面尺度、吃水、货种、实际载货(客)量等相关信息。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船舶经营人、所有人或责任人员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第二次及以上,过闸船舶未报送过闸信息的,且未影响船闸正常运行的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影响船闸正常调度秩序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阻航、搁浅或者通航建筑物受损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341 |
未按照审核通过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意见,擅自变更建设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核通过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意见,不得擅自变更 |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核通过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意见建设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修建临河、临湖建筑物或构筑物,未按照审核通过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意见,擅自变更建设,未影响船舶通航,且配合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一般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修建临河、临湖建筑物或构筑物未按照审核通过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意见,擅自变更建设。未影响船舶通航,且配合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未报送材料而开工建设,未影响船舶通航,且配合停止建设,并限期补办手续。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未按照审核通过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意见,擅自变更建设,未影响船舶通航,且配合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的。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未按照审核通过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意见,擅自变更建设,影响船舶通航,并限期整改。 |
从重 |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未按照审核通过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意见,擅自变更建设,影响船舶通航,并限期整改。 |
处三万元罚款 | |||||||||
342 |
未按照审核通过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意见,擅自变更建设,且逾期未改正而继续建设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核通过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意见,不得擅自变更 |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核通过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意见建设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修建临河、临湖建筑物或构筑物,未造成船舶通航影响,但逾期未改正而继续建设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修建临河、临湖建筑物或构筑物,未造成船舶通航影响,但逾期未改正而继续建设的 |
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未造成船舶通航影响,但逾期未改正而继续建设的 |
一般 |
处三十万罚款 |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未造成船舶通航影响,但逾期未改正而继续建设的 |
处四十万罚款 | ||||||||||
较重 |
在五级及以下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船舶通航影响,但逾期未改正而继续建设的 |
从重 |
处四十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修建跨越、穿越航道、拦河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船舶通航影响,但逾期未改正而继续建设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
343 |
未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通航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消除安全隐患。 |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通航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的; |
较轻 |
超出鉴定期后,一个月以内整改的 |
单位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超出鉴定期后,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整改的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元罚款 | ||||||||
较重 |
超出鉴定期后,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整改的 |
从重 |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出鉴定期后,六个月以上整改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344 |
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通航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消除安全隐患。 |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通航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二)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
较轻 |
一个月以内未消除安全隐患的 |
单位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未消除安全隐患的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元罚款 | ||||||||
较重 |
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未消除安全隐患的 |
从重 |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六个月以上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345 |
未按规定放行船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在通航建筑物能够满足正常运行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船舶每满一闸通行一次。但船舶等候过闸时间超过三小时、未满一闸的,应当放行。船舶等候过闸时间从第一艘船舶等候时间起算。 |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照规定放行船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3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两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 |
一般 |
处四千元罚款 | ||||||||
较重 |
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 |
从重 |
处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24小时以上,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
346 |
未按规定放行船舶,且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在通航建筑物能够满足正常运行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船舶每满一闸通行一次。但船舶等候过闸时间超过三小时、未满一闸的,应当放行。船舶等候过闸时间从第一艘船舶等候时间起算。 |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照规定放行船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拒不改正,且造成10艘(含)船舶以下滞留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且造成11至20艘(含)船舶滞留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21艘船舶及以上滞留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347 |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处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察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察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编号。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送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但不符合轻微免予处罚的条件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1年之内在一次以上三次以下(含三次)未报送,但未提供虚假信息的。 |
一般 |
处四千元罚款 | ||||||||
严重 |
报送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三次以上未报送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348 |
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轻 |
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违法2次以内或者12个月内累计6次以下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处一万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违法2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6次以下但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万八千元罚款 | ||||||||
较重 |
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违法3次以上6次以下或者12个月内累计6次以上12次以下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无法正常使用。 |
从重 |
处十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6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12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12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349 |
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处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轻 |
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违法2次以内或者12个月内累计6次以下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违法2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6次以下但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四万元罚款 | ||||||||
较重 |
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违法3次以上6次以下或者12个月内累计6次以上12次以下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无法正常使用。 |
从重 |
处二十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6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12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12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
处三十万元罚款 | |||||||||
350 |
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处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轻 |
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违法2次以内或者12个月内累计6次以下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处五万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违法2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6次以下但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七万元罚款 | ||||||||
较重 |
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违法3次以上6次以下或者12个月内累计6次以上12次以下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无法正常使用。 |
从重 |
处三十八万元罚款 | ||||||||
严重 |
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6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12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12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附件4:
重庆市交通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实施机关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对象 |
裁量阶次 |
处罚种类 |
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承担工程所需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
一般 |
罚款 |
处7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单位的 |
从重 |
罚款 |
处100万元罚款 | |||||||
2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较轻 |
工程未实施,及时改正的,或工程已实施,未出现质量问题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工程已实施,出现质量问题的 |
一般 |
罚款 |
处工程合同价款0.75%罚款 | |||||||
严重 |
工程已实施,出现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罚款、暂停资金拨付 |
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 | |||||||
3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较轻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20%以上的价格竞标的 |
一般 |
处3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50%以上价格竞标的 |
从重 |
处50万元罚款 | ||||||||
4 |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较轻 |
压缩合理工期10%以上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压缩合理工期30%以上的 |
一般 |
处3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压缩合理工期50%以上的 |
从重 |
处50万元罚款 | ||||||||
5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建设单位 |
免予处罚 |
罚款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工程尚未实施,及时改正的 |
从轻 |
处20万元罚款 | ||||||||
一般 |
工程已实施,尚未投入使用的 |
一般 |
处3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
从重 |
处50万元罚款 | ||||||||
6 |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较轻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事后经审查合格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一般 |
处35万元罚款 | ||||||||
严重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事后经审查不合格的 |
从重 |
处50万元罚款 | ||||||||
7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较轻 |
工程尚未实施,及时改正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工程已实施,尚未投入使用的 |
一般 |
处3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
从重 |
处50万元罚款 | ||||||||
8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建设单位 |
免予处罚 |
罚款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已完成施工进度10%以内的 |
从轻 |
处20万元罚款 | ||||||||
一般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已完成施工进度超过10%,30%以内的 |
一般 |
处3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已完成施工进度超过30%的 |
从重 |
处50万元罚款 | ||||||||
9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建设单位 |
免予处罚 |
罚款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尚未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从轻 |
处20万元罚款 | ||||||||
一般 |
已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一般 |
处3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已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处50万元罚款 | ||||||||
10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较轻 |
报送备案逾期30日以内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报送备案逾期超过30日,60日以内的 |
一般 |
处35万元罚款 | ||||||||
严重 |
报送备案逾期超过60日的 |
从重 |
处50万元罚款 | ||||||||
11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建设单位 |
免予处罚 |
罚款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较轻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已完成施工进度10%以内的 |
从轻 |
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 ||||||||
一般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已完成施工进度超过10%,30%以内的 |
一般 |
处工程合同价款1.5%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已完成施工进度超过30%的 |
从重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
12 |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
较轻 |
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1个月以内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超过1个月的 |
一般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 ||||||||
严重 |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超过3个月的 |
从重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 ||||||||
13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发现前,能自行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发现后,1个月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一般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
严重 |
发现后,超过1个月未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
14 |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较轻 |
发现前,能自行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发现后,1个月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一般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
严重 |
发现后,超过1个月未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从重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
15 |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较轻 |
返工、修理,满足原设计要求,未发生质量事故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需要变更设计、加固才能满足原使用功能,未发生质量事故的 |
一般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
16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内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
一般 |
处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
从重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的 |
从重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17 |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勘察、设计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1级承资质揽的 |
勘察、设计单位 |
从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勘察、设计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2级资质承揽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18 |
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勘察、设计单位 |
从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19 |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施工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1级资质承揽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施工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2级资质承揽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19 |
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施工单位 |
从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20 |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工程监理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1级资质承揽的 |
监理单位 |
从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工程监理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2级资质承揽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21 |
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监理单位 |
从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22 |
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监理单位 |
从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23 |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较轻 |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
勘察、设计单位 |
从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的罚款 | ||||||||
严重 |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罚款 | ||||||||
24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较轻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
严重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
25 |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较轻 |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
监理单位 |
从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证书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 | ||||||||
严重 |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 | ||||||||
26 |
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较轻 |
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 |
勘察、设计单位 |
从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的罚款 | ||||||||
严重 |
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 | ||||||||
27 |
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较轻 |
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75%的罚款 | ||||||||
严重 |
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 ||||||||
28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较轻 |
工程监理单位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 |
监理单位 |
从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工程监理单位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的罚款 | ||||||||
严重 |
工程监理单位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50%的罚款 | ||||||||
29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勘察单位 |
免予处罚 |
罚款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
从轻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工程已开工建设,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一般 |
处2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处30万元罚款 | ||||||||
30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设计单位 |
免予处罚 |
罚款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
从轻 |
处10万元罚款 | ||||||||
一般 |
工程已开工建设,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一般 |
处2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处30万元罚款 | ||||||||
31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较轻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
设计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工程已开工建设,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一般 |
处2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处30万元罚款 | ||||||||
32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设计单位 |
免予处罚 |
罚款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
从轻 |
处10万元罚款 | ||||||||
一般 |
工程已开工建设,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一般 |
处2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处30万元罚款 | ||||||||
33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较轻 |
同一合同段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出现质量问题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能够更换、返工、修理,满足原设计要求,未导致质量事故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分项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一合同段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需要变更设计、加固才能满足原使用功能,未导致质量事故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分项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
同一合同段第二次及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未导致质量事故 | |||||||||||
严重 |
同一合同段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但造成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原使用功能,未导致质量事故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分项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
导致质量事故的 | |||||||||||
34 |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较轻 |
同一合同段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出现质量问题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能够更换、返工、修理,满足原设计要求,未导致质量事故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分项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一合同段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需要变更设计、加固才能满足原使用功能,未导致质量事故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分项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
同一合同段第二次及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未导致质量事故 | |||||||||||
严重 |
同一合同段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但造成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原使用功能,未导致质量事故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分项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
导致质量事故的 | |||||||||||
35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较轻 |
同一合同段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出现质量问题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能够更换、返工、修理,满足原设计要求,未导致质量事故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分项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一合同段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需要变更设计、加固才能满足原使用功能,未导致质量事故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分项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
同一合同段第二次及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未导致质量事故 | |||||||||||
严重 |
同一合同段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但造成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原使用功能,未导致质量事故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分项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
导致质量事故的 | |||||||||||
36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同一合同段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单个自检项目检测频率不满足规范要求,已进入下道工序或投入使用,未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一合同段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个及以上自检项目检测频率不满足规范要求或者自检项目未进行自检,已进入下道工序或投入使用,未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的罚款 | ||||||||
同一合同段第二次及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未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
37 |
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同一合同段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单个自检项目检测频率不满足规范要求,已进入下道工序或投入使用,未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一合同段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个及以上自检项目检测频率不满足规范要求或者自检项目未进行自检,已进入下道工序或投入使用,未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的罚款 | ||||||||
同一合同段第二次及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未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
38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较轻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
个人 |
从轻 |
限制从业 |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
严重 |
造成重大以上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
39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处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单位违法情节一般的 |
个人 |
从轻 |
罚款 |
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单位违法情节较重的 |
一般 |
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 ||||||||
严重 |
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
40 |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发现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2次发现的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罚款 | ||||||||
严重 |
发现3次以上的 |
从重 |
处3万元罚款 | ||||||||
41 |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处20万元罚款 | ||||||||
42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较轻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监理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5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一般 |
处6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从重 |
处7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从重 |
处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43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监理单位 |
免予处罚 |
罚款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从轻 |
处5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一般 |
处6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从重 |
处7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从重 |
处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44 |
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涉及1份检测报告的 |
施工或监理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涉及2份检测报告的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罚款 | ||||||||
严重 |
涉及3份以上检测报告的 |
从重 |
处3万元罚款 | ||||||||
45 |
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施工单位 |
免予处罚 |
罚款,警告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首次发现的 |
从轻 |
警告 |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一般 |
处所涉及分项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从重 |
处所涉及分项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从重 |
处所涉及分项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
46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一般 |
发现后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单位 |
一般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责令限期改正 |
47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较轻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警告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48 |
建设单位未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较轻 |
建设单位未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警告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49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提出1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提出2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一般 |
处3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提出3项以上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从重 |
处50万元的罚款 | ||||||||
50 |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压缩合同工期不足10%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压缩合同工期10%以上,不足30%的 |
一般 |
处3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压缩合同工期30%以上的 |
从重 |
处50万元的罚款 | ||||||||
51 |
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勘察单位 |
免予处罚 |
罚款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
从轻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工程已开工建设 |
一般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0万元的罚款 | |||||||||
52 |
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
设计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工程已开工建设 |
一般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0万元的罚款 | |||||||||
53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较轻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
设计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工程已开工建设 |
一般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0万元的罚款 | |||||||||
54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
监理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工程已开工建设 |
一般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0万元的罚款 | |||||||||
55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较轻 |
发现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逾期未改正的 |
监理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0万元的罚款 | |||||||||
56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较轻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
监理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0万元的罚款 | |||||||||
57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较轻 |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监理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0万元的罚款 | |||||||||
58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发现挪用1次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现挪用2次 |
一般 |
处挪用费用30%的罚款 | ||||||||
较重 |
发现挪用3次 |
从重 |
处挪用费用40%的罚款 | ||||||||
严重 |
发现挪用4次以上 |
从重 |
处挪用费用50%的罚款 | ||||||||
59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60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较轻 |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61 |
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较轻 |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62 |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较轻 |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7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63 |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较轻 |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64 |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较轻 |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7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65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0万元的罚款 | |||||||||
66 |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较轻 |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0万元的罚款 | |||||||||
67 |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较轻 |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0万元的罚款 | |||||||||
68 |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较轻 |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0万元的罚款 | |||||||||
69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
较轻 |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6万元罚款 | ||||||||
较重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8万元罚款 |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10万元罚款 | |||||||||
70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较轻 |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6万元罚款 | ||||||||
较重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8万元罚款 |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10万元罚款 | |||||||||
71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较轻 |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6万元罚款 | ||||||||
较重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8万元罚款 |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10万元罚款 | |||||||||
72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较轻 |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6万元罚款 | ||||||||
较重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8万元罚款 |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10万元罚款 | |||||||||
73 |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较轻 |
有1项责任未履行的 |
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有2项责任未履行的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有3项以上责任未履行的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74 |
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
较轻 |
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
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75 |
施工单位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严禁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较轻 |
设置1处施工驻地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设置2处施工驻地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设置3处以上施工驻地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76 |
建设单位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不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逾期未改正的 |
从重 |
处3万元罚款罚款 | ||||||||
77 |
建设单位接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
较轻 |
接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报告,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接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接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督办的通知,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78 |
建设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收集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实施爆破、开挖、切坡等施工,涉及既有建(构)筑物或者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管线权属等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方案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 |
较轻 |
未对既有建(构)造物、地下管线造成危害及时改正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对既有建(构)造物、地下管线造成危害,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既有建(构)造物、地下管线造成损害的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79 |
勘察单位未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切坡、基坑开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或者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或者未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未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的,或者未建立勘察外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对勘察外业工作的生产安全负责。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勘察外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切坡、基坑开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勘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 |
较轻 |
有1项义务未履行的 |
勘察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有2项义务未履行的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有3项义务未履行的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80 |
设计单位未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切坡、基坑开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或者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或者未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未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切坡、基坑开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
较轻 |
有1项义务未履行的 |
设计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有2项义务未履行的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有3项义务未履行的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81 |
工程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安全监理专篇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当有安全监理专篇。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内容。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安全监理专篇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监理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82 |
工程监理单位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未实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当有安全监理专篇。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内容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未实施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监理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已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但未实施的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83 |
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审查责任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
较轻 |
有1项审查责任未履行的 |
监理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有2项审查责任未履行的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有3项以上审查责任未履行的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84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后,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的签发工程复工令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
较轻 |
发现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 |
监理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85 |
工程监理人员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或者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的,或者未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加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 |
较轻 |
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的 |
监理个人 |
从轻 |
罚款 |
处2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 |
一般 |
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逾期未改正的 |
从重 |
处1万元的罚款 | ||||||||
86 |
监理人员签署虚假技术文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监理人员不得签署虚假技术文件。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签署虚假技术文件的。 |
较轻 |
发现1处对工程监理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 |
监理个人 |
从轻 |
罚款 |
处2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发现2处对工程监理人员处6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现3处以上对工程监理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从重 |
处1万元的罚款 | ||||||||
87 |
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 |
较轻 |
首次发现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2次发现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现3次以上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88 |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较轻 |
首次发现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2次发现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现3次以上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89 |
施工单位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单独建立使用台账,并在财务账上专项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 |
较轻 |
首次发现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2次发现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现3次以上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90 |
施工单位未辨识和公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辨识和公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较轻 |
同一单位工程内首次发现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一单位工程内第2次发现的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同一单位工程内第3次发现的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91 |
施工单位未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施工、验收和监测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施工、验收和监测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较轻 |
同一单位工程内首次发现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一单位工程内第2次发现的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同一单位工程内第3次发现的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92 |
施工单位未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履行告知义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书面告知义务:(一)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二)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三)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履行告知义务的 |
较轻 |
1项内容未告知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2项内容未告知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3项以上内容未告知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93 |
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
较轻 |
同一单位工程内对一般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一单位工程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
一般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同一单位工程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处3万元的罚款 |
从重 |
处3万元的罚款 | ||||||||
94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负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负责。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发现 |
项目负责人 |
从轻 |
罚款 |
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2次发现 |
一般 |
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现3次以上 |
从重 |
处2万元的罚款 | ||||||||
95 |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发现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从轻 |
罚款 |
处1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2次发现 |
一般 |
处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现3次以上 |
从重 |
处5000元的罚款 | ||||||||
96 |
施工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
较轻 |
同一单位工程发现1起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2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一单位工程发现2起的 |
一般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同一单位工程发现3起的 |
从重 |
处1000元罚款 | ||||||||
97 |
施工作业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
较轻 |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1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2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2处 |
一般 |
处6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3处以上 |
从重 |
处1000元的罚款 | ||||||||
98 |
施工作业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
较轻 |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1起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2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2起 |
一般 |
处6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3起以上 |
从重 |
处1000元的罚款 | ||||||||
99 |
施工作业人员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
较轻 |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1套(台)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2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2套(台) |
一般 |
处6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3套(台)以上 |
从重 |
处1000元的罚款 | ||||||||
100 |
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
较轻 |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1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2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2处 |
一般 |
处6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3处及以上 |
从重 |
处1000元的罚款 | ||||||||
101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防治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对本工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公示信息不全、或公示内容不清楚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在规定位置公示 |
一般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未公示扬尘污染防治信息 |
从重 |
处10000元罚款 | ||||||||
102 |
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较轻 |
三项以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超过三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的 |
一般 |
单位处四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五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的 |
从重 |
单位处十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处五万元罚款 | ||||||||
103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
设计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工程已开工建设,未发生质量事故的 |
一般 |
处20万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处30万元罚款 | ||||||||
10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和产品的;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违反1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从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违反2项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违反3项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发生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
105 |
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工程已开工建设,未发生质量事故的 |
一般 |
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质量事故的 |
从重 |
处10万罚款 | ||||||||
106 |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公路建设施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首次违法;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在要求的期限内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单位 |
免予处罚 |
警告、罚款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公路建设施工的已完成施工进度10%以内的 |
从轻 |
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公路建设施工的已完成施工进度超过10%,30%以内的 |
一般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公路建设施工的已完成施工进度超过30%的 |
从重 |
处5万元罚款 | ||||||||
107 |
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Ⅲ级应急响应的减排措施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Ⅱ级应急响应的减排措施 |
一般 |
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Ⅰ级应急响应的减排措施 |
从重 |
处10万元罚款 | ||||||||
108 |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六条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
较轻 |
涉案检测费用不足5万元,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
检测机构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涉案检测费用5万元以上,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涉案检测费用5万元以上,且涉及3个以上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3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处5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处7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处10万元罚款 | |||||||||
109 |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
较轻 |
涉案检测费用不足5万元,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
检测机构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涉案检测费用5万元以上,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涉案检测费用5万元以上,且涉及3个以上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3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处5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处7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处10万元罚款 | |||||||||
110 |
检测机构未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六条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
较轻 |
涉案检测费用不足5万元,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
检测机构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涉案检测费用5万元以上,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涉案检测费用5万元以上,且涉及3个以上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3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处5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处7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处10万元罚款 | |||||||||
111 |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0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
较轻 |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
检测机构 |
从轻 |
警告 |
警告 |
责令改正 |
112 |
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较轻 |
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
检测机构 |
从轻 |
警告或通报批评 |
警告 |
责令改正 |
检测机构的检测场所地址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
从轻 |
通报批评 | |||||||||
113 |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 |
较轻 |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不足10份,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
检测机构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10份以上不足20份,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20份以上或检测报告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3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处5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处7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处10万元罚款 | |||||||||
114 |
检测机构将检测业务转包、违规分包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检测业务转包、违规分包的 |
较轻 |
违规分包费用不足5万元,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
检测机构 |
从轻 |
罚款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违规分包费用5万元以上,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将检测业务转包,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3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处5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处7万元罚款 |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处10万元罚款 | |||||||||
115 |
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的。 |
较轻 |
涉及1份检测报告的 |
检测机构 |
从轻 |
罚款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涉及2份以上不足5份检测报告的 |
一般 |
处6500元罚款 | ||||||||
较重 |
涉及5份以上不足10份检测报告的 |
从重 |
处8000元罚款 | ||||||||
严重 |
涉及10份以上检测报告的 |
从重 |
处1万元罚款 | ||||||||
116 |
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的。 |
较轻 |
涉及1台仪器设备的 |
检测机构 |
从轻 |
罚款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涉及2台以上不足5台仪器设备的 |
一般 |
处6500元罚款 | ||||||||
较重 |
涉及5台以上不足10台仪器设备的 |
从重 |
处8000元罚款 | ||||||||
严重 |
涉及10台以上仪器设备的 |
从重 |
处1万元罚款 | ||||||||
117 |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原始记录和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保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较轻 |
涉及1份检测报告的 |
检测机构 |
从轻 |
罚款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涉及2份以上不足5份检测报告的 |
一般 |
处6500元罚款 | ||||||||
较重 |
涉及5份以上不足10份检测报告的 |
从重 |
处8000元罚款 | ||||||||
严重 |
涉及10份以上检测报告的 |
从重 |
处1万元罚款 | ||||||||
118 |
检测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的。 |
较轻 |
同时接受2方委托的 |
检测机构 |
从轻 |
罚款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时接受3方委托的 |
一般 |
处6500元罚款 | ||||||||
严重 |
同时接受超过3方委托的 |
从重 |
处1万元罚款 | ||||||||
119 |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负有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 |
较轻 |
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
检测机构 |
从轻 |
罚款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 |
一般 |
处6500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处8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处1万元罚款 | ||||||||
120 |
检测机构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较轻 |
对案件查办未造成影响 |
检测机构 |
从轻 |
罚款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一般 |
处6500元罚款 | ||||||||
较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从重 |
处8000元罚款 | ||||||||
严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从重 |
处1万元罚款 | ||||||||
121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
较轻 |
工程开工建设30日以内,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工程开工建设超过30日,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50000元罚款 | ||||||||
122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
较轻 |
工程开工建设30日以内,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拒不改正的 |
建设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50000元罚款 | |
一般 |
工程开工建设超过30日,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处100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200000元罚款 | ||||||||
123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 |
一般 |
处20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50000元罚款 | ||||||||
124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拒不改正的 |
施工单位 |
从轻 |
罚款 |
处50000元罚款 | |
一般 |
未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处100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危害后果,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200000元罚款 |
附件5:
重庆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及环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实施机关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处罚对象 |
处罚种类 |
裁量阶次 |
处罚标准 |
备注 |
(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部分 | |||||||||||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生产经营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限期改正 |
2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
一般 |
处八万元罚款 | ||||||||
较重 |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从重 |
处十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3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一项职责未履行,且及时整改的 |
单位主要负责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两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有三项以内职责未履行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项职责未履行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的罚款 | ||||||||
4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逾期未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有四项以内职责未履行且逾期未改正的 |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超过四项职责未履行且逾期未改正的 |
从重 |
处十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5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仅一项职责未履行且及时整改的 |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有三项以内职责未履行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项职责未履行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
6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发生一般事故 |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罚款、限制从业 |
从轻 |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从业资格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较大事故 |
一般 |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从业资格 | ||||||||
严重 |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
从重 |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有关的从业资格 | ||||||||
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较轻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