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公路路政、道路运输、
港航海事、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及环保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交规〔20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公路路政、道路运输、港航海事、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及环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已经市交通运输委2024年第1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路政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交规〔2022〕9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渝交执法〔2022〕1号)同时废止。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附件:1.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2.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3.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4.重庆市交通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5.重庆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及环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1:
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实施机关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对象 |
处罚种类 |
裁量阶次 |
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轻 |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未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未造成拥堵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造成拥堵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造成负面舆论等严重社会影响或引发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罚款 | ||||||||
2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属于临时占用公路用地、普通公路路肩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3平方米以下,且该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影响公路结构安全等危害后果。4.经责令改正,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公路原状的。 |
单位或者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在5延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5延米,在15延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5延米,或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等严重事件发生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3 |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使用,在500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使用,超过500米,在1000米以下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使用超过1000米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4 |
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没有及时报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在3000元以下未报告的 |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超过3000元未报告的 |
一般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未报告继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5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擅自设置1块非公路标志,总面积2平方米及以内的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
一般 |
擅自设置1块以上,3块及以内非公路标志,或擅自设置标志总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及以内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设置4块及以上非公路标志,或擅自设置标志总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6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在8.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在30米以下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 |
一般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8.5米且在10.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超过30米在50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10.5米,或接线长度超过50米,或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7 |
擅自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改造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在8.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在30米以下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改造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8.5米且在10.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超过30米在50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改造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10.5米,或接线长度超过50米,或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8 |
违反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较轻 |
在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10平方米及以内的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在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超过10平方米,在20平方米及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在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超过20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9 |
违反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较轻 |
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10平方米及以内的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超过10平方米,在20平方米及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超过20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1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埋设电缆管线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或取得许可。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
一般 |
埋设长度超50米,但在10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超过50平方米,但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超过100米或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1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一般 |
埋设长度超50米,但在10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超过50平方米,但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埋设管道等设施长度超过100米或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12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活动的从事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或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路安全。4.没有造成公路实质性损坏且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轻 |
危害公路、公路桥梁、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未造成路产损失但未及时改正,或造成10000元以下路产损失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危害公路、公路桥梁、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造成超过10000元在50000元以下路产损失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危害公路、公路桥梁、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造成超过50000元路产损失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3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轻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超过50米,在100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超过100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4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损害公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损害公路超过20平方米,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损害公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公路交通中断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5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轻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2根(含)以下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3根(含)以上,5根以下(含)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6根以上(含)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6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立即清除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在10平方米以下,或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占用公路3平方米及以下的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10平方米,在20平方米及以下,或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占用公路超过3平方米,在5平方米及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20平方米,或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占用公路超过5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17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划在非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位,业主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广告位经营权;非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业主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出让广告位经营权。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严重 |
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18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已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但未按规划设置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可以在非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与业主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前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已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但未按规划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已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但未按规划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未按规划设置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未按规划设置且不符合技术规范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划设置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19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或者有安全隐患,逾期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污损以及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四)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或者有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没有安全隐患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户外广告设施有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户外广告设施有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20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逾期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安全要求。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且不符合安全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一般 |
处七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且不符合安全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21 |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六)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广告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广告面积在超过1平方米,在3平方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广告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22 |
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六)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影响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告示标志使用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影响交通安全设施或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使用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23 |
横跨道路设置广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六)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横跨二级、三级公路设置临时广告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横跨二级、三级公路通过搭建钢架等手段设置长期广告,或横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设置临时广告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横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通过搭建钢架等手段设置长期广告,或横跨公路设置广告引发交通事故、道路中断等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24 |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五十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市政设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但是,设置期限在三十日以内的户外公益广告除外。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在城市市政设施或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五十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高速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在10平方米以内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高速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超过10平方米,在30平方米以内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超过30平方米,在50平方米以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25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处于初始施工阶段,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4.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在10米以内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超过10米,在30米以内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超过30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6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架设埋设设施总直径在10厘米以内,在普通道路铺设3米以内、在高速公路铺设10米以内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架设埋设设施总直径超过10厘米在15厘米以内,在普通道路铺设超过3米但不超过10米、在高速公路铺设超过10米但不超过30米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架设埋设设施总直径超过15厘米,在普通道路铺设超过10米、在高速公路铺设超过30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7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临时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4.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未跨越、穿越公路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的管道跨越、穿越公路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8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拆除 |
较轻 |
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造成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29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对桥梁造成任何危害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两次及两次以上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损害桥梁但未危及桥梁结构安全的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桥梁主体建筑及重要部件造成危害或引发事故的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 | ||||||||
30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路产损坏,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2.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需同时满足下列情形):按执法部门要求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清除堆放物品。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行为。 |
减轻 |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罚款。 二、符合两种减轻情形的,处5000元罚款。 三、符合三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处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影响公路结构安全,配合整改的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一般 |
影响公路结构安全或拒不整改的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堆放危险物品、搭建永久设施拒不整改,或已经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 | ||||||||
31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配合整改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拒不整改,或造成路产损坏但未对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的主体结构造成危害的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或对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的主体结构造成危害的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 | ||||||||
32 |
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砍伐1棵树木,且被砍伐树木胸径不超过5厘米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三倍罚款 |
责令补种 |
一般 |
砍伐树木2棵以上(含),在5棵以下(含)的,或砍伐树木的胸径超过5厘米,在20厘米以下(含)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4倍罚款 | ||||||||
严重 |
砍伐树木超过5棵的,或砍伐树木的胸径超过20厘米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倍罚款 | ||||||||
33 |
擅自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建设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占用、挖掘、改线在5延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占用、挖掘、改线超过5延米,在20延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占用、挖掘、改线超过20延米,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34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铺设设施总直径在10厘米以内,在普通道路铺设3米以内、在高速公路铺设10米以内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铺设设施总直径超过10厘米在15厘米以内,在普通道路铺设超过3米但不超过10米,或在高速公路铺设超过10米但不超过30米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铺设设施总直径超过15厘米,在普通道路铺设超过10米,或在高速公路铺设超过30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35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悬挂非公路标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或者造成路产损坏等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路产损坏严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36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但没有影响通行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导致交通拥堵或引发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导致交通中断或引发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37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损坏、污染公路路面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10平方米,在2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20平方米的或者造成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38 |
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较轻 |
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或者负面影响的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
罚款,吊销资质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100000元以下(不含)财产损失,或者一般人身伤亡,或者负面影响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100000元以上财产损失,或者较大人身伤亡,或者严重负面影响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其资质证书 | |||||||||
39 |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按指示标志或未按指挥人员示意接受检测的;检测后未按规定接受处理,擅自驶离的;短途驳载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以压边、冲磅、跳磅、走S形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拒不出示相关证件及货运资料的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强制拖离或扣留车辆 |
一般 |
未按执法人员指挥,乱停乱放、擅自卸货,影响行车安全和公路畅通的;故意堵塞固定治超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强行通过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抗检测,暴力抗法,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严重损失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40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租借、转让非三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单位或个人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罚款 |
从轻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租借、转让三类超限运输通行证,或使用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非三类超限运输车的实际尺寸、重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范围的 |
一般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使用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三类超限运输车的实际尺寸、重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范围的 |
从重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五千元罚款 | ||||||||
41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非三类超限车使用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从轻 |
没收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非三类超限运输车使用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三类超限运输车使用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一般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三类超限车使用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从重 |
没收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三万元罚款 | ||||||||
42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未达三类超限运输标准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未达三类超限运输标准的,或指使车辆驾驶人进行三类超限运输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强令车辆驾驶人进行三类超限运输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43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但主动赔偿、恢复原状,或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1次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经责令改正后赔偿、恢复原状,或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2次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经责令改正仍拒不赔偿、恢复原状,或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3次以上,或因以上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44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轻微 |
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超限标准105%的1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9吨;2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26.25吨;2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28.35吨;31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2.55吨;36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37.8吨;43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5.15吨;46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48.3吨;49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51.45吨。 |
车属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消除违法状态 |
一般 |
称重检测结果超过标准105%的 |
一般 |
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有本项与第43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外廓尺寸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45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外廓尺寸超限)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较轻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3米;(3)总长度≤20米。 |
车属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有本项与第42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消除违法状态 |
一般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前款轻微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有本项与第42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严重 |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有本项与第42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46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影响路容路况、行车安全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交通堵塞、一般交通事故,或被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拥堵、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或被交通运输部通报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47 |
未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较轻 |
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一般 |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一点五倍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交通严重拥堵或引发事故的 |
从重 |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 ||||||||
48 |
持伪造的通行卡或者车辆通行费票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
严重 |
持伪造的通行卡或者车辆通行费票证的 |
个人 |
罚款 |
基数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 |
49 |
在高速公路路网内一次通行同一收费站出入口的车辆,拒不按规定补交车辆通行费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可采用进口发放通行卡,出口回收通行卡并交费出票的方式。对在高速公路路网内一次通行同一收费站出入口以及遗失、损坏通行卡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该站距路网最远的收费站的收费标准补收车辆通行费;对持伪造的通行卡和违法闯站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路网内最长里程的收费标准补收车辆通行费。遗失、损坏通行卡的,应当按照通行卡工本费的标准予以赔偿。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二)在高速公路路网内一次通行同一收费站出入口的车辆,拒不按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补交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拒不按规定补交车辆通行费,经责令补缴后补缴完毕的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 |
一般 |
采取堵塞收费车道等方式扰乱收费站通行秩序的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扰乱收费站通行秩序,造成通行严重拥堵或群体性事件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50 |
未及时增开收费道口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收费道口未全部开放,在开放的收费道口前停车等待通行的车辆超过5辆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增开收费道口;未及时增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开放,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收费道口未全部开放,在开放的收费道口前停车等待通行的车辆超过5辆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增开收费道口;未及时增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开放,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经责令开放后仍未增开道口,在开放的收费道口前停车等待通行车辆超过5辆但不超过10辆的 |
单位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经责令开放后仍未增开道口,在开放的收费道口前停车等待通行车辆超过10辆但不超过20辆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开放后仍未增开道口,在开放的收费道口前停车等待通行车辆超过20辆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51 |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养护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四条第三款收费公路的养护工程应当按期施工、如期竣工,不得拖延工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加强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养护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交通堵塞或引发事故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交通中断或引发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52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恶劣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53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交通标志、标线必须清晰、准确、易于识别。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交通标志标线尺寸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交通标志标线不符合除尺寸标准以外的国家规定标准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交通标志标线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54 |
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车辆堵塞等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55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程度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56 |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交通事故或轻微拥堵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以上事故或大面积拥堵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57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
一般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
养护单位 |
警告 |
一般 |
警告 |
|
58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阻碍交通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阻碍交通,或者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59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阻碍交通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阻碍交通,或者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0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维护施工现场秩序,疏导指挥交通,保障公路畅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阻碍交通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阻碍交通,或者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1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阻碍交通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阻碍交通,或者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2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较轻 |
安全管理人员因就餐、如厕等原因短暂离岗,但未配备替岗人员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3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 |
较轻 |
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时长在1日以内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时长超过1日在3日以内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时长超过3日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4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维护施工现场秩序,疏导指挥交通,保障公路畅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七)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 |
较轻 |
导致交通拥堵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导致交通中断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5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八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八)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 |
较轻 |
未造成交通拥堵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造成交通拥堵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引发事故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6 |
损害、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和侵占用于战备的公路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确因公共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战备渡口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报经市交通战备主管部门同意。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损害或者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危害轻微,可以恢复原状并立即恢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损害、侵占战备渡口附属设施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损害、侵占战备渡口,导致渡口主体设施结构损坏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7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造成交通事故的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68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擅自设置1处且面积1平方米以内的公路标志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擅自设置2处或3处公路标志,或设置公路标志总面积超过1平方米但不超过3平方米的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超过3处,或设置公路标志总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69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路面、路基、边坡塌陷或公路积水等危害后果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造成公路积水10平方米以内的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公路积水超过10平方米,或导致路面、路基、边坡塌陷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70 |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影响公路畅通或未造成公路污损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影响公路畅通或造成公路污损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交通事故或路产损害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71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或者未按照标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并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影响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未及时救援,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延迟救援,扩大事故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72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影响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73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将公路养护等信息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将其公路养护等信息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的信息未超过近期3个月的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未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的信息超过近期3个月,但未超过近期6个月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的信息超过近期6个月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74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形成的资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公路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形成的资料的。 |
较轻 |
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三类资料中的一种未按要求收集、整理的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三类资料中两种未按要求收集、整理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三类资料均未按要求收集、整理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75 |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一年内初次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及以上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76 |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强行冲卡,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强行冲卡的; |
一般 |
强行冲卡但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路产损失、收费站设备损坏等危害后果的 |
个人 |
罚款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严重 |
强行冲卡,造成安全事故或路产损失、收费站设备损坏等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77 |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故意堵塞收费道口,未造成车辆拥堵或导致排队等待通行车辆在5辆以内的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导致排队等待通行车辆超过5辆,但不超过10辆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导致排队等待通行车辆超过10辆,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78 |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一般 |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
车属单位 |
吊销 |
一般 |
吊销车辆营运证 |
|
79 |
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一般 |
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
个人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
|
80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道路运输企业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因超限造成特别严重路产损失、人员伤亡的,或规模以上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70%的 |
从重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附件2:
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 |||||||||||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实施机关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对象 |
处罚种类 |
裁量阶次 |
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2.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运输,并积极联系合法合规车辆对运输货物进行妥善转运;2.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个人或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减轻 |
一、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减轻幅度: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8倍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处1000元罚款。 |
五张清单 |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一般 |
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2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个人或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一般 |
处四万元罚款; | ||||||||
第三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第三次违法,违法所得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 |
处六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倍罚款 | ||||||||||
较重 |
超过三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从重 |
处八万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处十万元罚款; | |||||||||
3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2.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放射性危险货物的; 3.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1.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运输,并积极联系合法合规车辆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转运;2.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个人或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减轻 |
一、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减轻幅度: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罚款。 (二)符合两种及以上减轻情形的,处5000元罚款。 |
五张清单 |
两次以内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从轻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三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一般 |
处五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从重 |
处八万元罚款; | ||||||||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处十万元罚款; | ||||||||||
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擅自从事三级及以下客运站经营业务的 |
个人或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从事一、二级客运站经营业务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 ||||||||
5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影响或后果较轻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 |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一般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限制从业 |
一般 |
五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
7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初次违法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 |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经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
吊销许可证件 |
一般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9 |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川渝统一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涉案车辆19座及以下;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二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形;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千八百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三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车辆超员;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四次及以上;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0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川渝统一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涉案车辆19座及以下;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二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形;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千八百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三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车辆超员;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四次及以上;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1 |
客运经营者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较轻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涉案车辆19座及以下;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川渝统一 |
一般 |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二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形;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千八百元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第三次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车辆超员;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涉案车辆一年内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四次及以上;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2 |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较轻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五张清单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以下从重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两种及以上从重情形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3 |
客运经营者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较轻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五张清单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以下从重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两种及以上从重情形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4 |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 |
客运经营者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 |
一般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5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未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或者引发服务质量事件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16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3辆次以下的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9辆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7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3辆次以下的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9辆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8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3辆次以下的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9辆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9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3辆次以下的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9辆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0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3辆次以下的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9辆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1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3辆次以下的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9辆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2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3辆次以下的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9辆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3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3辆次以下的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9辆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4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超过整改期限15日的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 | ||||||||
26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 | ||||||||
27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三次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三次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28 |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影响或后果较轻 |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29 |
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核定线路运行,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班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标志牌: |
较轻 |
3次及以下 |
客运班车经营者 |
罚款、停运、吊销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 |
|
一般 |
超过3次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十五日 | ||||||||
较重 |
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影响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三十日 | ||||||||
严重 |
造成严重伤亡或恶劣影响 |
吊销客运标志牌 | |||||||||
30 |
在途中滞留、甩客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站点外上客、揽客,不得在途中滞留、甩客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的,应当及时调换,不得降低换乘客车档次,不得另收费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班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标志牌:(二)在途中滞留、甩客的; |
较轻 |
3次及以下 |
客运班车经营者 |
罚款、停运、吊销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 |
|
一般 |
超过3次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十五日 | ||||||||
较重 |
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影响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三十日 | ||||||||
严重 |
造成严重伤亡或恶劣影响 |
吊销客运标志牌 | |||||||||
31 |
因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另收费用或者降低客车档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站点外上客、揽客,不得在途中滞留、甩客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的,应当及时调换,不得降低换乘客车档次,不得另收费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班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标志牌:(三)因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另收费用或者降低客车档次的。 |
较轻 |
3次及以下 |
客运班车经营者 |
罚款、停运、吊销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 |
|
一般 |
超过3次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十五日 | ||||||||
较重 |
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影响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三十日 | ||||||||
严重 |
造成严重伤亡或恶劣影响 |
吊销客运标志牌 | |||||||||
32 |
车身颜色、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不符合规定,未在规定位置喷印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号、明示租价标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三项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符合规定;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车身颜色、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不符合规定,未在规定位置喷印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号、明示租价标志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3次及以下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十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3次 |
一般 |
处一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二百元罚款 | ||||||||
33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的服务单位与其所驾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的单位不一致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到道路运输机构为驾驶员办理从业服务注册,注册的服务单位应当与其所驾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的单位一致。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二十日内到原注册机构申请注销注册。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的服务单位与其所驾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的单位不一致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5人次及以下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5人次但未超过10人次 |
一般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10人次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34 |
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禁止未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车辆、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 |
个人或单位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轻 |
没收车辆、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处三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没收车辆、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严重伤亡或恶劣影响 |
从重 |
没收车辆、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处十万元罚款 | ||||||||
35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平台服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平台服务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平台接入车辆30辆及以下 |
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从轻 |
责令停止经营,处二十万元罚款 |
|
一般 |
平台接入车辆超过30辆,不到100辆(包含本数) |
一般 |
责令停止经营,处三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平台接入车辆超过100辆 |
从重 |
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十万元罚款 | ||||||||
36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住址所属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车辆道路运输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符合条件并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三次及以下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三次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37 |
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定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五次及以下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五次,在十次及以下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次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38 |
未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未保障车辆符合运营服务规定,车内设施设备完整、有效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保障车辆符合运营服务规定,车内设施设备完整、有效;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未保障车辆符合运营服务规定,车内设施设备完整、有效; |
较轻 |
五台次及以下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五台次,十台次及以下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台次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39 |
利用在车内安装的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利用在车内安装的摄像装置等侵犯乘客隐私权;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利用在车内安装的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
较轻 |
五台次及以下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五台次,十台次及以下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台次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40 |
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不得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较轻 |
五台次及以下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五台次,十台次及以下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台次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41 |
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五台次及以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
罚款、停止新接入车辆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五台次,十台次及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过十台次,十五台次及以下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五台次或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 ||||||||||
42 |
未公示驾驶员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公示驾驶员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公示驾驶员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
较轻 |
五台次及以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
罚款、停止新接入车辆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五台次,十台次及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过十台次,十五台次及以下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五台次或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 ||||||||||
43 |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点,向未进入电子围栏区域的车辆派送订单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进入电子围栏区域的车辆派送订单。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点,向未进入电子围栏区域的车辆派送订单; |
较轻 |
五台次及以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
罚款、停止新接入车辆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五台次,十台次及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过十台次,十五台次及以下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五台次或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 ||||||||||
44 |
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营运区域外的载客业务,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
较轻 |
五台次及以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
罚款、停止新接入车辆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五台次,十台次及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过十台次,十五台次及以下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五台次或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 ||||||||||
45 |
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
较轻 |
十台及以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
罚款、停止新接入车辆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十台,三十台及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过三十台,五十台及以下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五十台次或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 ||||||||||
46 |
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范、标准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范、标准。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范、标准; |
较轻 |
第一次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47 |
遮挡、损毁车载智能终端或者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遮挡、损毁车载智能终端;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的,不得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遮挡、损毁车载智能终端或者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 |
较轻 |
第一次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48 |
有言行骚扰、侮辱乘客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有言行骚扰、侮辱乘客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有言行骚扰、侮辱乘客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
较轻 |
第一次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49 |
未明示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明示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明示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
较轻 |
第一次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50 |
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的情况下揽客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的情况下,不得揽客;开启空车标志时,不得拒载。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的情况下揽客,或者开启空车标志时拒载; |
较轻 |
第一次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51 |
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营运区域外的载客业务,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52 |
未经乘客同意擅自变更乘客指定的行驶路线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应当合理选择行驶路线;乘客指定行驶路线的,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七)未经乘客同意擅自变更乘客指定的行驶路线; |
较轻 |
第一次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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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53 |
未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获取订单,从事运输服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应当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获取订单,从事运输服务。 |
较轻 |
第一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 |
一般 |
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从重 |
处五百元罚款 | ||||||||
54 |
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站不得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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